小弟在某商業經銷商工作近一年。
年後約三月中剛離職,計算三月份的獎金時,由年前公司訂定頒佈「業績倒扣制度」,把
獎金扣光了(公司還說不夠扣)。
先前還在職時,平均每週盤點貨品時,也常會有盤盈損來計算的部份去做扣錢的動作,多
退少補,會先掛在各業務的帳上。
有同事被損耗的部份扣了上萬元,小弟約上千元。
然後市場上已銷售的貨品,如有過期但未在時間內繳回,也是轉嫁給業務吸收。
公司應該是老江湖,扣錢的部份都從獎金的部份去執行,所以底薪=23000不會動到(有符
合基本工資)。
獎金的來源,大致從銷售獎金、查核獎金(經銷各品牌,就是上游的公司去打分數來核發
),所以是經常性、每月核發的工資收入來源。
在職時每天工時平均是12小時起跳,超過八小時之後,當然也沒有一毛加班費可領;公司
也很聰明的用「上班打卡,下班不打卡來規避勞基法的超時工作」。
去年年中進公司及面試時都未提及倒扣制度,後來約七、八月開始在會議裡提要實施倒扣
制,但因為是新成立的新公司,所以業績沒達標也都沒有真的扣錢。
今年一月份把業績倒扣的門檻拉高,並且把一、二月份合併計算,然後年前忙碌到每天約
工作13、14小時(當然沒有加班費),三月份離職後要請領一、二月獎金,發現被扣光了
(而且還不夠扣),等於一、二月都只有領基本工資的薪水。
想想覺得很不合理,去諮詢過勞工局說公司規避屬於灰色地帶很難定義是否違法,但可以
申請調解;請問有類似經驗的網友可以分享看看調解或是申訴是否成功?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