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akye (明天的太陽)》之銘言:
: 後續更新
: 今天人資打電話來跟我說,因為資遣要提前10天通報
: 所以我正式離職日是4月22號,這10天全部算我有薪假也不用回去上班了
: 後來查了法令,原來是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不限3個月)而非「勞動基準法第16
條?
: 現在覺得這家公司挺不錯的,至少不會走法律邊緣,一切遵照法律規定
: ※ 引述《waakye (明天的太陽)》之銘言:
: : 新工作做一個多月了,今天主管覺得我不適任要我今天立刻辦離職。
: : 請問各位,我拿非自願離職證明還有資遣費還有離職手續辦一辦就行了吧。還有什麼
要
: : 意的嗎? 目前還在公司辦手續
直接R比較快
我覺得當初面試時難道主管不知道你適不適合公司嗎?
公司好歸好(看起來就只是比較守法)
依法發點錢給你就要你走
但你還要另外找工作,健保轉出轉入
也沒考量你的狀況
公司應該是要自行檢討為何不能輔助你或培訓你
而不是你沒達到某項指標就炒你魷魚
所以我才會說
要你立刻離職怎麼是好公司
作者:
fanix21 (在激激歪歪我就揍你)
2019-04-15 11:59:00推這篇文
作者:
sniff (新埔辛普森)
2019-04-15 12:12:00面試不準吧,多少人面試的時候不會膨風的,這間感覺算客氣了
公司不是慈善企業也不是補習班,不養沒用之人...主管也不是靈媒,不試看看誰知道你適不適合?
這啥邏輯.. 有的公司職位就是要即戰力 沒時間培養你既然不合趕快分手 遵照法律到底哪裡有問題還是你覺得一個多月不夠看出來這個員工到底行不行無意針對原po 單就勞資雙方想法的方面討論
作者:
sniff (新埔辛普森)
2019-04-15 16:38:00況且離職日還有十天付你錢直接給你回家找工作還可以無限上綱?
作者:
kutkin ( )
2019-04-15 17:34:00一個月是真的草率
作者:
min1119 (你好我是老吳)
2019-04-15 23:40:00說真的你不會知道公司有沒有輔導過他 如果你可以100%面試到適合的人 你可以考慮往人資發展 會很多公司願意高薪聘請你不適任通常不會是單方面問題 公司依法資遣也只是應該的 沒有好與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