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akye (明天的太陽)》之銘言:
: 後續更新
: 今天人資打電話來跟我說,因為資遣要提前10天通報
: 所以我正式離職日是4月22號,這10天全部算我有薪假也不用回去上班了
: 後來查了法令,原來是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不限3個月)而非「勞動基準法第16
條?
: 現在覺得這家公司挺不錯的,至少不會走法律邊緣,一切遵照法律規定
: ※ 引述《waakye (明天的太陽)》之銘言:
: : 新工作做一個多月了,今天主管覺得我不適任要我今天立刻辦離職。
: : 請問各位,我拿非自願離職證明還有資遣費還有離職手續辦一辦就行了吧。還有什麼
要
: : 意的嗎? 目前還在公司辦手續
直接R比較快
我覺得當初面試時難道主管不知道你適不適合公司嗎?
公司好歸好(看起來就只是比較守法)
依法發點錢給你就要你走
但你還要另外找工作,健保轉出轉入
也沒考量你的狀況
公司應該是要自行檢討為何不能輔助你或培訓你
而不是你沒達到某項指標就炒你魷魚
所以我才會說
要你立刻離職怎麼是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