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問題想要詢問各位懂法律的板友,所以我長話短說
主要是提問也想提供一些自身經驗給大家
我本身是在韓流發威的幸福城市上班,從事補教業
前老闆是個很愛把員工留到12點1點才讓員工下班的老闆
寒暑假每天都要提早上班,國定假日也都上班不補假
一周工時大約都55小時up,btw從來沒給過加班費
原本下定決心默默離開
結果離職之後前老闆一直在跟學生家長惡意中傷我
所以最後我決定跟勞工局提出檢舉還有跟他申請加班費的調解
(後來才發現也有別的前員工也提出檢舉)
目前進度如下
1.勞工局已檢舉也去勞動檢查了,聽另外一個去檢舉的前員工說,應該是開罰8萬,判決
書?
(內容大概就是:未給付加班費,休息日上班等等...)
2.今天調解的時候我帶了薪水單(上面有薪資結構)、我主張的加班時數和加班費、
還有投保明細。我勞保是公司任職一年後幫我加在職業工會
3.因為我的薪資結構是本來是領固定月薪,後來被改成有基本的行政全勤獎金。剩下都是
看學生人頭抽成(1人500~1000元之類)
4.結果資方這時候就主張,我跟她之間是"委任"關係不是"雇傭"關係
所以我不能跟他要求加班費,他也不必提供6%提撥勞退
5.我任職的一年7個月全部都有打卡紀錄(但今天資方不帶來),所以最後協商破局。
最後可能就是走訴訟
想請問板友,因為我也沒太多錢請律師跟資方對抗,所以想請問資方這樣的推託辦法
是可能被採納的嗎?我這邊應該採取怎麼樣的行動會比較恰當
p.s我任職期間就走了5個英文老師,加上其他科別的老師就快10位。有一半以上是連加
在工會都沒有。很多都跟老闆不歡而散。前老闆也沒有給過任何人加班費,他現在就找了
還任職的兩個老師當墊背,要她們說自己是跟公司委任合作關係。所以凹說之前的老師也
都是~但是我並沒有簽過任何委任合約
其實跟資方抗爭這條路上真的很多辛苦跟辛酸。因為還要顧及自己的家庭跟目前的工作,
但是真的不想讓這樣不認錯一直壓榨的老闆,沒受到該有的教訓。
如果還有什麼沒補充到的歡迎提問,也謝謝幫忙回答的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