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4月底離職的原因是因為身體因素,所以告知前公司會先休息一陣子~
近期找到理想中的工作,需要附上離職證明,昨天傳訊息給老闆,委婉的告知,以備不時
之需,請他幫忙開立,我星期一會過去拿,本來已答應,沒想到他突然又改口說,有需要
時告知我一聲....
我覺得已經告知何時要過去拿的時間了,何必又說有需要再跟他講,這樣是在探口風的意
思嗎?畢竟不太想讓前東家知道已找到工作
另外4月底已離職,到現在5月中勞保仍未退出,請問新公司可以重複加保嗎?
你到底是留職停薪還是離職啊?是離職沒理由不給證明啊...
作者:
loadingN (sarsaparilla)
2019-05-18 09:29:00那妳就去拿啊 而且妳已既然離職 幹嘛怕人知道
可以 不過你要看新公司肯不肯讓你重複加保…而且理由隨便掰一個不就好了…不難吧
作者: sschen 2019-05-18 10:33:00
勞基法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不開給你,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作者:
loadingN (sarsaparilla)
2019-05-18 11:07:00對方又沒說不給 你就上班日去要啊 有這麼難?
作者:
On1y (Hegemony)
2019-05-18 11:27:00我覺得你想太多了,不管你想不想讓前老闆知道既然提出離職證明的需求,前老闆一定會想到你找到新工作你就約定的時間到了就去拿阿,對方問你問題就打哈哈帶過如果你不想碰面,那請對方郵寄說真的與其想這麼多,趕快拿到手是最好的不要浪費時間糾結在前老闆到底知不知道的這件事情上
作者:
ffv111 (死做活做像條狗)
2019-05-18 11:37:00有制式離職證明,印出來拿給公司填寫與蓋公司章也可以吧?還有為什麼是找老闆拿離職證明?沒人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