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ally88 (喜歡學英文)
2019-07-06 15:26:27大家好 相關法條如下
1.勞職字第0940501602號函
「失業給付申請人於失業再認定期間重新就業後14日內,如不能適應新工作而自行離職,
仍得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繼續請領未領滿之失業給付。...」,係為提升失業勞工再
就業之意願,俾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順利推介就業,而放寬得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
2.勞保1字第0940029183號令
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十四日內自行離職時,得以該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
失業給付。
3.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假設如果失業再認定期間,重新就業後超過了14日,但是工作又撐不到三個月自願離職
除了提早就業獎助津貼領不到之外 是否連原本失業補助一毛錢都拿不到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