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想問版上熟勞基法的大大,
發薪水前老闆才告知獎金不是當月給,這樣是合理的嗎?
說明一下背景,我是業務,月初開始跑單。面談薪資時老闆說薪水是底薪+獎金(按成交
量算)。由於獎金浮動,所以今天就跟老闆討論這個月的獎金。
但老闆說,每個月只會先發一半獎金給我,剩下一半獎金三個月後才會一起發放。(我的
業績遠大於之前的業務,但他的獎金是每月發)
詢問過公司會計,他說因為客戶簽約分頭期款(?)跟尾款,所以要等尾款收到才會給我
另一半的獎金。(但這應該是藉口,面議薪資時,我的獎金是照簽約的數量算的)
因為第一次做業務,老闆又一直提出說其他的公司也都是這樣的做法,想請教大家這樣是
合法/理的嗎?
ps.有查過勞基法,工作獎金視為工資,
所以延遲給獎金個人覺得超不合理的啊啊啊
感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