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安安~
小弟上來是想問個最近一直很困擾的問題
(內文有點長,抱歉)
關於勞基法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簡單講就是工作超過四個小時一定要休息三十分鐘,這個我理解
問題就是後面那個雇主可另行調配休息時間,是不論雇主怎麼任意調配都可以的嗎?
先說小弟我做餐飲業
以往都是一天正常做8個小時的話,通常大概做4~5個小時就會每個員工輪流去休息
但是因為最近晚班人力非常吃緊,原本只上早班的值班主管調來上晚班,原本的休息方針就
變了
我們值班主管她希望大家能越早把休息時間休完越好
(理由是她覺得大家都先休息完,這樣一路上到打烊就可以準時下班,殊不知只要打烊前還
有客人來點餐就不可能準時下班,呵呵)
上班不到2個小時、1個小時,甚至一上班就叫你去休息,先把半小時的休息時間休完,然後
再一路上到下班
所以一上班就要求你休息半小時,然後剩下的7~8小時一路連續上到下班是不違法的嗎?
我曾經向值班主管反應不想上班沒多久就休息,對方給我的答覆是「休息時間不是你可以選
擇的,是我安排的」,然後就被趕去休息,再一路做到下班
原本勞基法規定休息時間的用意是:
「避免長時間連續勞動,俾使勞工得以適當休息。」
但是同條後段又但書規定說「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法第三十五條規
定。」
可是一上班就去休息然後在連續做到下班也跟勞基法規定休息時間的用意相違背不是嗎?
EX:一上班就先休息30分鐘,然後連上8小時下班
如果這樣不違法,那每上4小時就得休息30分鐘的規定不就變得很可笑嗎?
還是說這招就是鑽法律漏洞?
就像當初一例一休剛出來的時候,上下班打兩張卡、掛兩家公司或是打另一名人頭的卡躲工
時跟黑工時數?
有沒有法律專家能幫我解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