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討論] 勞動事件法1月1號上路怎麼都沒人討論?

作者: oherman (qq)   2019-12-31 09:19:23
※ [本文轉錄自 Tech_Job 看板 #1U2fvbHZ ]
作者: oherman (感覺放鬆,我愛你) 看板: Tech_Job
標題: [討論] 勞動事件法1月1號上路怎麼都沒人討論?
時間: Tue Dec 31 09:03:30 2019
https://tinyurl.com/skub4gy
明年1月1日勞動事件法上路了,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規定就是
以往勞工的訴訟都是要勞工舉證資方違法,但是所有的資料都
在資方,怎麼可能ᄉ像狺u來告自己,但以後勞資爭的舉證責任
在資方…
也就是科技業常有的責任制免錢加班,如果離職員工提出告訴沒給
加班費?資方要舉證沒要求勞工加班嗎?勞工可依法要求僱主依出
勤狀況給予加班費
作者: abc0922001 (中士abc)   2018-12-31 09:09:00
這樣不錯
作者: robler (章魚丸)   2019-12-31 09:23:00
其實這沒有多大實際用處 本來就有規定要有出勤記錄不過有進步就是好事
作者: cka   2019-12-31 09:31:00
以前提供資料是勞方責任,現在出勤紀錄要資方有責任提供不能再說遺失或是沒有登記了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9-12-31 09:45:00
以往勞工的訴訟都是要勞工舉證資方違法?你確定你有看完母法本文?勞工可依法要求僱主依出勤狀況給予加班費,問題是你要有出勤紀錄啊,如果你的是打了卡,但他不給錢,這樣你可以要求,但是你如果打了卡又回去上班,你要怎麼拿出勤證明?勞工若有加班事實也應該即時提出申請及請求。是你覺得你有加班,但是老板覺得你沒有加班,你當下就要提出申請及請求更正出勤記錄,但你是要天天跟他說,還是離職前一天說,但你加班的當下你沒說,你事後也無法舉證啊...再來,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以免解僱被法院認定有違法瑕疵,而勞工有勝訴之望。就是跟顧主說,你最好都用派遣的,沒必要絕對不要請正職員工,免得尾大不掉,用派遣叫他滾就滾,沒有法律問題...
作者: www22550 (K氏)   2019-12-31 13:27:00
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
作者: Eoamberf (綠寶石)   2019-12-31 15:41:00
這部法令只是在民事法院上面有做舉證責任的規定, 有多少勞工會提告? 光是叫勞工具名到勞工局 檢舉、或是申請調解都一堆人面有難色…
作者: howdiee (浩呆)   2019-12-31 18:29:00
到底在說什麼 派遣早在17-1條要派跟派遣早綁在一起了現在雇主跟派遣公司要弄派遣只會越來越難 無法隨便解雇就連派遣單位積欠勞工公司未付 還可以要求要派公司給付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9-12-31 19:26:00
17-1只是不能面試,還綁在一起,你認真的?現在那個大廠不用派遣?有綁在一起?你確定你知道派遣勞工保護法在說什麼?他從2014就沒有再送去院會了,之前部長都說了,沒有共識無法送院會,到現在某人都要第二任了,根本沒人敢提會說有保障勞工,是有事?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之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一、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 17條之 1 業於 108 年 6月 19 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 21 日生效;本次修正未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故自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復查該條第 1 項及第 2項規定:「(第 1 項)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第 2 項)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合先敘明。根本沒什麼綁在一起,什麼越來越難,工業區去看一下,不去工業區去1111,104看一看好不好,派遣只會更多,福利更少,不知道你是認真還是反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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