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發生加班事實,於是申請加班費,直屬主管電簽已過同意加班費申請。
近日收到HR通知,表示加班費申請須於實際加班日起2週內提出並經主管核准,此辦法生
效時公司確實有公告;
我雖然於時限內提出申請,但因主管延遲核准(至少預留1週以上讓主管簽核)導致核准日
超過14天(過期3天),因此加班費申請不被公司接受。
我的問題是,公司內部規定加班費申請須於實際加班日起2週內提出並經主管核准,這樣
的規定真的合法嗎?
因為要趕案件不得以加班,但卻因為主管審核時效問題不能申請加班費,是沒多少錢但感
覺真的蠻差的,感覺很像主管的過失懲罰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