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是從事輪班的工作,但以往的經驗是只要碰到國定假日或是國年這種大節日,只要在
當日有上班的,基本上會有薪資加倍或是予以補休,但目前從事的工作詢問過人資後,是
表示當初有簽一份假日移調同意書,內容大意就是只要簽下去後,往後無論是何種節日,
都會因為簽了這份同意書,而不會給予額外的加倍薪資或補休,例如中秋節當日上班,正
常來說是要給予兩倍的薪資或補休,但現在因簽了這份同意書而變成都沒了,因為同意「
假日移轉到平日」這樣。連過年也是比照這樣處理。
上網查了一下,勞基法好像真的有這樣的一個條款,但以前我也有做過輪班的工作,卻不
記得有這個條款,是這個條款為新出爐的?還是以前的公司比較好,雖然有簽但還是照給
?因為如此真是這樣,那服務業等行業在過年期間或國定假日上班不就也都沒有薪資加倍
或是額外的補休了?因此想詢問一下各位有做輪班工作的同仁是否也是這樣的情況呢?
再請各位先進能幫忙解惑了,感恩~~
額外再補充一下,記得當初看見那條款時,上面是有寫需和勞工溝通後才能實行,但我目
前是在進公司時就簽了,然後遇到的每個國定假日都直接變成這樣,沒有和我們溝通,這
應該不是正常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