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近期取得一份錄用書,想針對上頭底薪與津貼和總金額與前輩們討論!
填寫表單時我開3A000-3B000近四萬的金額,工作內容跨企劃與平面設計,近期得到錄用
書上給予總額,其中計算方式是「本薪」+「伙食津貼2400」=3B000。
我留意到的事是
1、本薪低於我當初開的range,但如果加上津貼就有達標。這樣的做法公司的考量是什麼
呢?我若找其他份工作,該以津貼前還是津貼後為依準?
2、這是一份含試用期三個月的合同,面試時主管說明想增加某項它部門的工作內容給我
,我們感覺還稍難評估工作量,但確實跟當初面試時104的工作內容不同,於是錄用書上
有將職稱微調。關於這點,我在想是不是有過了試用期,要求調薪的可能?
求大家解惑、有任何建議都很歡迎!
這份工作是我從國外留學與工作回來後的第一份,自知國外做的內容較少扛責任,雖薪水
折台幣約42000,但內容來說,台灣公司要求更有廣度,但各項入門我覺得並不高,所以
填寫待遇時也刻意壓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