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剛離職,但是後來才知道我簽的是自願離職,因為主管跟我說,要填一份離職單。
所以我傻傻的就填了,但我有註明用途要申請失業補助用的。
離職後,休息10天調養身心後,才發現我簽的是自願離職證明。
想請問我可以再跑一趟公司,請他們補開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我已經跑了就業服務處和勞工局了,知道服務法33條第一項未通報,會依據第68條第一項髮3萬~15萬。←但要勞工主動去檢舉。
所以通不通報,其實對我來說不影響。
那問題來了,我當時1/31已經簽下自願離職單了,今天2/15。
請問,我可以回去請公司補開給我非自願離職單嗎???
我也不打算去檢舉他們未通報的問題,因為我認為失業補助是我應該的權益而已。
至於資遣費的部分,我就不計較太多,這個費用我不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