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疫情最近有推出一個自營業者及無固定雇主者的生活津貼標準如下:
1.我國國民
2.3/31前投保於職業工會
3.投保級距兩萬四以下
4.前年所得低於四十萬八千
關於第四點非常的不合理,疫情影響生意是今年,但所得標準看的卻是前年,非常奇怪
如果是說,是因為今年的所得稅還沒報,那可以等今年報完以後再發。
政府的一千億說要發給特定族群,照顧有需要的人。但是像我這種前年超過標準,
但去今年低所得,卻沒有補助。
當然還包括很多開店跟夜市攤販等等因為勞保沒有投保在工會也領不到,這個紓困補助
根本該領的人領不到,不該領的人卻有錢領。這到底是甚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