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因:
我於108年4月16日時就職,當時有簽訂定期契約(一年),但在109年3月時,
公司以人力過剩為由通知我合約到期不續約,做到109年4月15日就離職,
且因為是簽約工所以沒有資遣費等等正職員工有的權益
但後續致電勞工局確認我的工作內容不可簽訂定期契約(非臨時或短期工作),
故一年前簽的約應該是無效,我可視為正職員工,目前已初步向公司表明追討資遣費
問題:
公司要求我於剛好滿一年時離職(資遣),就是109年4月15日,這樣滿一年有特休7日嗎?
(公司特休規定依勞基法)
還是要109年4月16日離職,才會有7日特休假呢?
因自己閱讀法條可能解釋有誤,還請鄉民幫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