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份工作是設計公司業務,做兩個多月後上週下午老闆跟我說我沒有做出業績來
就算沒有底薪他也不建議我繼續做下去。
想一想這間公司的財務狀況感覺起來不太好,上個月的薪資已經是老闆自掏腰包了。
老闆是跟我說等到我接到案子後遇到問題再一項一項教。
所以兩個多月來除了累積陌生開發跟客戶應對的經驗外,這行的專業其實也沒學到什麼
繼續留在這應該也不會有好臉色看,所以我就東西收一收了。
昨天早上去把離職手續辦好,拿離職證明書。
老闆他自己用電腦把資料打好,要我提供身分證影本。
我確認的時候發現離職原因的地方他並沒有勾選非自願離職中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的欄位,而是勾選自願離職。
現在就在猶豫要不要再打電話去跟他釐清要他更正?
說實在比起版上的各位我算是剛出社會沒多久,勞保投保還沒一年
要申請失業補助好像也輪不到我。
之後應徵工作時自願離職好像比非自願離職看起來還要好一點。
該繼續為了這一點去跟前公司交涉嗎?時間點應該是薪資入帳後。
還是說就算了認真找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