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同事騷擾

作者: jjeffrey1015 (阿德)   2020-05-01 10:11:37
※ 引述《eer1127 (Shan)》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同事騷擾
: 時間: Fri May 1 06:33:34 2020
:
: 手機發文~
:
:
: 事情是這樣的
:
:
: 一開始這個同事會把我的line當心情抒發版,發生什麼事情就傳訊息,就算我都完全不回
: 應只是已讀,他還能繼續傳 甚至自問自答那種。幾次之後我想說乾脆不要已讀,但他還
: 是會繼續傳。
:
: 之後我突然休假,他就瘋狂傳訊息說他不能沒有我,忘記帶藥去公司什麼的,一連串的文
: 字配上想要跳樓的圖。
: (看到這些訊息後我就馬上封鎖他了)
:
: 我的作法是 在公司都忽視他,把他當陌生人,除非真的公事必須交談。
:
: 他會一直關注我,我待在公司哪裡還是在幹嘛他都會盯著
過度追求也是性騷擾樣態之一
貼個類似案例供您參考:
(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及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如行為人以文字、言行或以他法而造成使人畏佈、感受敵意
或冒犯之情境,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別有關之行為
,均屬之。本件原告仍於103年7月19日(星期六)以LINE傳
送:「也許是思念超載的關係吧!身體又發出了警訊,告訴
我已經踰越了界線。我從手機看著妳的照片,妳純真的擺著
勝利的手勢,而我心裏開始隱隱作痛。這6個多月以來,我
一直承受著這撕裂的痛楚。每次只要看見妳,我的情緒就會
發出異常強烈的訊號。以前,所謂的瘋狂不可能發生在我的
身上,但是,認識妳以後卻變得不由自主的耽溺於妳所帶來
給我的美好情緒中,生存的意義好像是能接近妳,多爭取一
些能跟妳說話的時間。然而,在妳面前的那個人並不是真正
的我,我一直假裝很堅強,假裝若無其事。每一天,理性和
感性之間的矛盾與衝突不斷的上演著,我的思緒完全僵硬,
只是一團混亂。其實,答案已經很明顯了,而我也早已計算
出來。」;被害人於同年7月22日封鎖原告LINE後,並於7月
24日再次以MAIL表達立場與感受,要原告不要再打擾,原告
竟於7月27日(星期日)改以E-MAIL發送:「妳還是完全無
法聽進去我說的話。再多刺激性的話,也只有兩敗俱傷。」
、「如果可以再給我一次抉擇的機會,也許事情的發展就會
變得有所不同了吧?但是,我不想騙妳,我想我還是會很堅
決很勇敢的說出心裏壓抑已久的思緒。妳永遠也無法了解在
寫信的每個夜晚,我徹夜輾轉難眠,努力睜著酸痛的雙眼,
一字一字笨拙的打著注音符號,才能爬滿一段文章。妳也無
法了解我需要多大的勇氣,才能克服心中的茅塞與掙扎。看
著LINE你發的那些訊息,我已瀕臨昏厥了,請不要打擾我了
!!對我是多麼諷刺的字眼,宜臻!為甚麼妳要這樣對待我
,為甚麼,為甚麼。」是審酌整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
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
實,足認原告上開下班後之行為已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第2款之規定。
(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本件原告自103年7月13
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電子郵件及紙條傳送愛慕、思念
等訊息,期間被害人曾向原告表達主觀上不悅、不舒服、不
喜歡感受,原告於訊息中也曾提及自己的行為可能引發世俗
標準之責難非議,由此可證,原告已明知自己行為足以造成
他人的非難及被害人主觀上不喜歡、不舒服之感受,卻刻意
忽略被害人表達之感受,持續發送電子郵件或訊息,又於10
3年9月18日於被害人下班返家時騎乘機車跟隨被害人,致使
被害人心生不舒服、恐懼,故原告行為顯該當過度追求之性
騷擾行為。
:
:
:
: 跟公司反應後得到的答案
: :妳也不知道他情緒來會發生什麼事,盡量安撫他就好!至於他要跳樓,我們這裡也才二
: 樓,就算真的摔下去頂多骨折。
你們公司是有義務要調查的
貼個法院判決:
性別工作平等法為使受僱者免於遭受職場性騷擾,並
提供受僱者無受職場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而予主管機關
以公權力介入、監督,並藉課予雇主於知悉受僱者有遭受性
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義務,達
到消弭、防杜職場性騷擾之目的。又所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當指雇主於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應有「立即
」且「有效」之作為,該作為足以「糾正及補救」性騷擾之
情形。是所謂糾正及補救,自應包括雇主知悉性騷擾行為發
生時,主動調查以釐清確認事件始末之責任,如未能立即、
完善調查,則是否為性騷擾事件?事件之樣態如何?即無法
確認,善後處置措施難期有效,且主管機關亦無法為事後監
督。且雇主如能逕自認定非性騷擾事件而不予調查,則所有
之性騷擾申訴事件,雇主皆能託詞不予調查,主管機關更無
從事後監督,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目的顯無法達成。尤其
,雇主負責人一方涉及性騷擾,與申訴人雙方各執一詞,更
應立即展開調查,甚至委託第三方進行調查,如此始能釐清
事件,以臻明確。況且,性騷擾案經調查後是否成立,乃係
雇主對於申訴人或相對人應為適當懲戒或處理之問題,對於
雇主於知悉申訴人申訴性騷擾之情形時,依法應採取立即有
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尚不生影響
:
:
: 最近他又拿我的照片跟他的合在一起去做成客製化的情侶飾品,然後拍照放在自己的大頭
: 貼
:
:
: 因為這些事情,導致我睡覺常常做惡夢,在公司休息也會突然嚇醒覺得有人在看我,但其
: 實沒有人orz....
: 最近也有去做心理諮商
:
諮商可以用來證明你的主觀感受以及遭遇騷擾事件的產生的影響,
如果你這段期間有把這些事情轉述給其他友人,
對話紀錄也可以佐證你確實因為騷擾感到痛苦。
:
:
: 到底要怎樣才能擺脫他?
請公司進行是否有性騷擾行為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
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
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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