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去年從大學畢業
今年4月進入一間公司工作至今約5個月
後來發現工作實在不適合自己
於是在今天提出辭呈
但在跑離職程序時
公司的人資告知我因為當初到職時簽下的契約
導致我必須支付約3萬元的教育訓練費 約等於我一個月的薪水
合約的內容大意是
若員工提出離職,則需賠償公司教育訓練費用,也就是一個月的薪水
重點是上面根本沒有寫明工作未滿多久的時間才要罰
也就是照字面意思上來看
不管什麼時候離職,雇主都有權利要求這項賠償
根據主管所說,實際上罰不罰可以說全看老闆決定,但通常對新人都會罰
我當時簽的時候就覺得很奇怪並提出疑問
人資只跟我說,若按照正常程序,非無故曠職的話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我就傻傻的簽了……
如今離職申請已送出並開始跑流程
人資告知我必須在今天就付清款項(我做到今天)
請問這些規定符合勞基法嗎?我該怎麼辦?
還請各位前輩給我一點幫助,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