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上周五在版上詢問了各位關於是否選擇新offer
昨天拒絕總監慰留後
現職公司直接發信給新offer公司要他們不能用我
原因是當初在兩公司合約締結時有一條
「本專案人員於離開專案後一年內不得受對方公司聘僱」
但上週五慰留時,甚至是還在專案的時候完全沒有提過有這個限制
在面試的時候
也清楚表示我個人已經離開新公司相關專案了
資格上應該是沒有問題
沒想到在這裡被搞一波
本人目前已經離開該專案四個多月了
所以他們最快可以用我的時間是明年五月一日
新公司通知我這件事可能會影響on board 之後
雖然很不爽但一切合法
(看起來就是在搞我啊)
遇到了也只能面對
目前遇到的問題是
1. 新公司不可能為了我一個人違約
有可能會取消我拿到的紙本offer
還請各位提點是否有違法疑慮
可能談一下大家互不追究
2. 離職手續還沒跑完,但已經拒絕慰留了
明天總監又要找我再談談,要龜著說繼續待在這裡嗎?
順帶一提信是副總裁寄的,總監應該是有往上報
我能想到最好的方法只有
明天跟總監說繼續留下來工作
然後跟新公司人資說當天不會報到
既然他們高層也知道這個情況,應該沒問題
再請各位大大幫忙提點沒有想到的地方
或是更好的應對方法了
麻煩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