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李連杰雖然不是雇主
但在民間職場服務多年
隱隱約約知道
所謂的"試用期"與"警告信"其實都不合勞基法
都只能算是公司內部管理方式與文件
假如真的去打勞動官司
法律上是沒有所謂的"試用期"與"警告信"的
例子1:
A男入職報到後三個月
被公司告知他沒通過試用期
請他自己填好離職單 下個月就不用來了
A男覺得這三個月當中對公司已有帶來業績貢獻
而且如果真的不適合
怎麼會剛好讓他做滿三個月才叫他走
認為公司是不正當解雇
說找律師去打勞動官司
公司瞬間變老實了
馬上改口稱 是因為公司最近幾筆生意大賠錢 資金周轉不靈
真的需要立刻裁員止血
很抱歉讓他浪費了三個月的青春(這三個月有正常支薪)
改成以給遣散費的解僱的方式請他跟一些員工走
例子2:
B女已在其公司服務超過一年
但因為她值班時間不小心漏掉某重要客戶的詢問EMAIL
不小心跟著其他已經回覆過的EMAIL一起放進已經處理好的分類資料夾
等到後來兩週後才被另外一個同事剛好去翻找時看到發現
但兩週之後才回覆客戶
客戶也已經不再回應(應該是已經去找別家公司了 都過兩週了)
B女的主管上司決定
發給B女一封正式警告信(警告說妳已經被記一次大過的意思)
並告訴B女日後只要再收到一封警告信(也就是被記兩次大過的意思)
公司就能要求她自己離職
B女認為公司與主管是想叫她現在就自己辦離職 省得之後收到第二次被正式趕走很難看
B女求助於勞動部與律師
經溝通協調後
那一封警告信還是會發給B女 畢竟她的確漏掉一封重要EMAIL 導致公司損失
但主管後來沒有再提什麼收到第二封之後就要自己離職之類的話
總結
"試用期"與"警告信"
在勞動部與律師的觀點
是不具法律效益的
頂多算是公司內部管理的方式與文件
如果像A男或B女的例子
公司想辭退她們
就是要用資遣的方式給錢請人走
沒有什麼叫做應該自己填一填離職單這回事
很多年輕人不懂 被呼嚨 被話術 默默自己辦離職走人
其實是自己放棄了自己在法律上的就業權
以上
三民李連杰告訴大家
我如果沒說 你一定不知道
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