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上班時間為09:00~18:00
如果今天有一個case需要加班,
(有我跟A同事兩位)
老闆要求A的上班時間為
09:00~22:00(加班4小時)
但又怕晚上十點作不完,所以叫我18:00先下班,兩個小時後再回公司加班
也就是說我的上班時間如下
09:00~1800 +20:00~24:00
(也是加班4小時)
這樣的上班時間很鳥,而且我家離公司40分鐘,下班塞車就更不止了…
要求這樣的加班模式很不合理,但有沒有違法啊?
想請教各位 感謝
我再解釋詳細一點好了
這個case的工時需要15hrs
然後我跟A一起從早上作 ,然後A做到2200
共做了12小時
但後面還是3小時沒完成
所以老闆要我1800就先下班,然後2000回來,這樣就可以作到2400完成case,又不超過加
班時數4小時
意思就是怕弄不完 所以晚上十點後,我再繼續接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