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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擔任助理一職,預計轉任競爭廠商之業務,原工作內容包含製作報價單及標案合約
等涉及產品價格相關,僱傭契約內容有提到離職後一年內競業禁止到競爭廠商任職,但未
列出競業禁止之補償及違約賠償,提出離職申請後人資拿出另一份競業禁止合約叫我簽署
,有詳細提及禁止期間及補償內容,但條文內容是要求員工提供競爭廠商offer或面試通
知後才申請補償金,另外如果期間內有其他任何工作收入(即便是非競爭廠商也是)即停
止補償金發放,好像與現行法規有出入故未簽署,故想詢問以下,謝謝各位前輩!
1. 僱傭合約內的競業禁止條款未提及補償,是否可視為無效
2. 原公司後來拿的競業禁止未簽署是否即不受競業禁止限制
3. 原公司是否可在我未同意競業禁止補償條件下,強行提供一筆補償金以作為法律告訴
條件
4. 產品價格是否為公司營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