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t002650 (眼鏡娘是偉大的存在)
2021-03-16 13:07:51在離職時遇到困難,想來詢問各位大神,
本人任職於補教業,
於二月底時向主管提出離職申請,
為避免造成職務交接上的困難,
預告於“三個月”後五月底離職。
主管向雇主回報時,
雇主提及當初的入職規範及合作契約載明,
因補教的工作特殊性,
為避免公司及學生權益受損,
僅能於學校學期轉換二月及六月時離職,
要求我任職至六月。
請問這項規定是否符合勞基法?
如於五月時仍自行離職,是否違反公司契約?
作者:
hieigo (清)
2021-03-16 14:59:00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如果真的有這項法規範,你也簽了,那就是合法
作者:
Arnol (還是太淺了)
2021-03-16 15:24:00可能要看你們合約怎麼簽..通常要有相對應的補償才有效力
作者:
seaping (())
2021-03-16 17:06:00老闆的臉當然難看, 明明約就和你簽好二月或六月離, 結果你不守信用五月就要閃人, 誰的臉色能好看 ?
如果你是負責教學的老師 課程沒教完就離職對補習班以及學生確實滿困擾的 但如果是管理或行政應該就還好
作者:
chaichai (我想要好好生活)
2021-03-16 20:05:00直接跟對方說勞工局見就好,到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作者:
D600dust (一世六百塵)
2021-03-16 20:57:00老闆無情無理 你除了勞基法還能跟他說什麼
作者:
seaping (())
2021-03-16 22:47:00照法來走你都有簽約了,想拿勞基法來片面毀約在法律上你未必站的住腳,自己保重吧
作者:
x52013 (想不到要取什麼)
2021-03-17 00:11:00即使簽約了,也要符合法律規範才有效喔違反法律的合約都是無效的
看有沒有補償吧,科技業競業調侃也是有補償才成立競業條款
簡單說,要有對價條款,補習班要付出相當價格的簽約金,你才不能走但九成九是不付錢的,有爭議勞工局見比較快
作者:
seaping (())
2021-03-17 14:00:00重點還是要看合約怎麼寫, 現在公司都對勞基法有意識如果合約簽定都一切合法, 你還是要認帳, 因為是你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