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司是員工個位數的小公司
到職日是八月底,離職日是上個月中,
到離職日約工作了七個月左右。
和我交接的是老闆女兒,
離職日當天我和老闆女兒告知特休換薪資的事情,請他轉達老闆、老闆娘。
直到昨天收到薪資,少了三天的薪資,
發訊息給老闆女兒,老闆女兒表示無法作主,老闆有聯繫過我但我沒有回覆。
確實有一則沒有回覆是老闆傳訊息跟我說我出貨地址填成另一位客戶,造成麻煩,
針對訊息回覆表示歉意後接著詢問特休沒給的事情。
老闆回覆
「要申請特休轉現金是要契約終止前就要申請,我司並沒有不讓你休假」,
我回覆請教老闆是依照哪邊的資訊,
然後告知說我知道的資訊是契約終止雇主應折算薪資,
他表示公司內規是要全部休完,不休要契約終止前申請,
並以此為由拒絕折算特休三日工資,
然後接著跟我求償零用金短少還有出貨疏失的損失
(後來我去詢問舊同事有順利解決,應該損失約五百塊的快遞費左右,
另外零用金短少是有時候公司很混亂很忙會少記錄到)。
出貨出錯客戶我是真的滿不好意思的,也願意負擔運費損失,
只是拒絕特休折算薪資跟求償零用金短少,
讓我不太知道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情。
目前打算是請前公司確認要求償的全部損失後,
我願意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
然後再次告知特休應折算的事情,以特休去抵扣,
如果公司還是不打算折算特休,
我就請公司提民事訴訟,然後投訴公司了。
不過怕自己以偏頗的角度看待這件事情,
還是上來詢問一下大家的意見,
不知道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