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所待的公司因為我發生車禍小腿斷掉,在第一次出院以後公司沒有說什麼,但是我第二次住院,他們在我住院期間要我在病床上寫合意資遣文件並且我當時還在打針,而且還在電話中教導我怎麼寫合意資遣書,我想問因為車禍的時間點之前我有發生職災,公司一聽到我第二次住院就要我在病床上寫資遣書這樣是否合法,並且我有聲請團險的車禍保險金公司打算用那筆保險金當作我的遣散費但是我開刀費用是14萬,公司現在發給我這樣訊息,如果我要求先拿到支票但是那張支票不是那麼大面額,並且在要求等到我處理完原本職災發生意外事情的開刀在回任公司這樣我是否
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