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問題我下禮拜會打去勞工局問問,這邊先提一下
事情是這樣的
這禮拜與公司提離職,因為身體因素沒辦法做下去,寫好離職單原定7.2離開(年資需要提早告知20天),但我又去說能不能提早6.25離開,結果被拒絕,原因是因為資料送出去無法改(?)
於是我就想了要不要連續曠職三天乾脆不去了,有病痛真的沒辦法正常工作,症狀還在持續惡化。要請長病假也會被各種刁難,主要是我的主治醫生請長假,別的醫生會不會開診斷書不好說
我想問的是
1.連續曠職三天,公司可以直接解僱,勞保也是直接退掉嗎?例如我6.21~6.23曠職,6.23就沒勞保了?
我查了勞保還沒有退保的日期資料,可能是原訂7.2離職的關係
2.曠職解僱後,如果公司想追究曠工損失,我因身體因素沒辦法正常工作,後續診斷書寫上"需要在家休養N天",這樣有辦法解決嗎?另外曠職的話也未滿勞基法規定提前20天告知
(不過我想公司很難有損失證明)
3.跟家裡長輩說,結果要我乖乖回去上班撐到原訂離職日,是否要聽他的?
我需要各方面見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