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看勞基法
因為公司說月休八天
8×12=96天
週休二日的話
2×52+12天國定假日=116天
差的二十天我看勞基法相關文章是要變成加班費算給員工對吧?
(不知道小弟這樣認知是不是錯誤的
但四週彈性工時是已28天計算
那公司是不是不能用月休8天來計算
不然每個月正常都會多上2~3天的
那2~3天是不是要算加班費?
月休八天跟四週彈性工時這兩種制度是不是不能同時存在?
今天老闆說可以休一天連上12天再休一天
是四週彈性工時的制度
所以說我剩下兩週休假就有六天吧?
(不知道有沒有認知錯誤
現在狀況小弟遇到的是
十月排班我後面休假我前兩週只休兩天
剩下兩週只休四天就不符合四週彈性工時了對嗎?
提出問題時
老闆說十月有休到八天就可以了
但我這樣算等於工作天數是上23休8
那不就沒有符合彈性工時的規範了
那這樣是不是就不能適用彈性變形工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