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基法休假規則

作者: NewCross (Cross)   2021-09-16 18:31:35
這幾天看勞基法
因為公司說月休八天
8×12=96天
週休二日的話
2×52+12天國定假日=116天
差的二十天我看勞基法相關文章是要變成加班費算給員工對吧?
(不知道小弟這樣認知是不是錯誤的
但四週彈性工時是已28天計算
那公司是不是不能用月休8天來計算
不然每個月正常都會多上2~3天的
那2~3天是不是要算加班費?
月休八天跟四週彈性工時這兩種制度是不是不能同時存在?
今天老闆說可以休一天連上12天再休一天
是四週彈性工時的制度
所以說我剩下兩週休假就有六天吧?
(不知道有沒有認知錯誤
現在狀況小弟遇到的是
十月排班我後面休假我前兩週只休兩天
剩下兩週只休四天就不符合四週彈性工時了對嗎?
提出問題時
老闆說十月有休到八天就可以了
但我這樣算等於工作天數是上23休8
那不就沒有符合彈性工時的規範了
那這樣是不是就不能適用彈性變形工時了?
作者: cityhunter04 (無聊的乖小孩 )   2021-09-16 19:49:00
問勞工局比較快,不用客氣,他們有領國家薪水的
作者: kiosk (silence)   2021-09-16 20:06:00
一例一休就頂多連上六天,第七天例假日一定要休假,至於休息日不休就是加班,四周彈性是指你的休息日四天可以在四周內前後調動,另外該月有國定假日就再休。
作者: wbar (MAYBE)   2021-09-16 20:14:00
推k大
作者: NaouZ (W3ME)   2021-09-17 01:35:00
服務業比較有這種吃豆腐的行為
作者: NewCross (Cross)   2021-09-18 21:12:00
如果老闆說國定假日跟少掉的八天假已經平均加在每個月薪水裡那月休八天 這樣契約能成立嗎?但簽約前並沒有告知已平均到薪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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