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各位
最近用了勞基法第14條提離職並要求加班費資遣費跟特休的錢(事證充足),被公司要求簽這份文件才給走跟給錢,因為文件內容太搞笑了,簡直就是在羞辱智商,貼上來跟大家分享。
律師友人表示:才5萬就想封你的口,是不是太看得起自己。他們去年營業額不是有破億嗎?米其林餐廳愛用的系統商捏!
建議有勞資糾紛的時候,公司給的任何條件跟文件都不要接受不要簽不要簽不要簽,在提離職前盡可能蒐集證據,然後透過地方縣市的勞動局提出勞資糾紛調解,在至少證據充足且有第三人斡旋的情況下,比較有保障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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