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大部分的公司計算日薪應該都是用全薪/30天=日薪,如果算時薪則再多/8小時
前公司以往事假(無薪)及病假(半薪)或加班x1.34 1.67都是依上述方式來計算
但前公司比較特別的地方,薪酬計算不是每月一號至月底,而且有一個區間
例如三月計算區間為2/26-3/25 共28天
四月為3/25-4/26 共31天
則我4/15就離職了,從3/26開始算共工作21天
但是公司此次薪資確是用全薪/31*21來算,而事假、加班部分卻/30(注意:以往不管期
間幾天都是/30)
詢問人資後對方回覆因為四月區間有31天,故全薪/31*21天
如果照人資的邏輯那我三月不就要/28?無法理解為何能說/31就/31
另外我也有事先打給勞工局問過,對方也是說不能這樣變來變去,但因前公司是大公司我
朋友叫我不要爭,說這樣不好
請問有類似經驗的人可以分享都是如何處理的嗎?我有試著想要態度不要那麼硬碰硬的跟
人資爭取回全薪/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