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詢問勞基法14-1-6的問題

作者: W5566DerD1 (W5566得第一)   2022-06-26 23:29:34
第14條之1之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如果向公司提出勞動契約終止
依法可以拿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書
那到預告的離職日的這段時間內
可以像勞基法16-2一樣,請謀工假嗎?
第16條之2: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
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另外想請問勞基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我怎麼記得資遣費是工作滿1年給半個月的薪水
還是這跟新舊制有關係?
作者: loadingN (sarsaparilla)   2022-06-26 23:43:00
你都找到條文了 那就是這樣啊
作者: ytw8216 (ytw)   2022-06-27 05:21:00
資遣費半個月和新舊制有關,勞動部網站有資遣費試算表裡面有相關法規條文
作者: mpb (洛子商)   2022-06-28 07:43:00
新制的規定是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作者: viresworld (人類的愛情!?)   2022-06-28 11:57:00
別忘了除斥期
作者: kekekeyes (顆顆笑鑰匙孔與貓)   2022-06-28 23:59:00
新舊制看你到職日,資遣費可以參考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https://reurl.cc/1ZVyy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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