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之1之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如果向公司提出勞動契約終止
依法可以拿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書
那到預告的離職日的這段時間內
可以像勞基法16-2一樣,請謀工假嗎?
第16條之2: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
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另外想請問勞基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我怎麼記得資遣費是工作滿1年給半個月的薪水
還是這跟新舊制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