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中沒有明定試用期這東西,但有判例與案例形成了慣例與規則如下分享:
可不可以有試用期:可以,合理範圍內試用期是勞動局也尊重的。
試用期是雙向的,公司試用勞工,勞工也試用公司。怎樣叫做合理?
人:公司有告知勞工,會有試用期,且雙方皆同意。
事:公司應提出試用期的明確指標,比如考試分數、學習成果、工作達標率。
至於員工試用公司如果覺得公司不OK,隨時提出。
時:勞動單位目前許可的試用期是這樣講的「試用期不應超過三個月,若需延長
不可超過一次。」,公司這方面就得「勞資協議」重新跟勞工討論試用期,
跟勞工重簽試用期契約。
延伸問題:
如果試用期內,公司要員工走,會發生甚麼事?
〉〉需要給資遣費,但不用提前預告。(可以當天跟你告知,當天要你走的意思。)
如果公司要延長試用期,勞工不願意怎麼辦?
〉〉如果時間超過三個月跟你談,要給資遣費,也要預告,走正常資遣路徑。
(正常勞工資遣相關之前有分享,顧好自己權益,可往上找尋)
如果同意延長試用,但延長過程裡,你和公司都覺得卻不不適合,怎麼辦?
〉〉資遣程序與預告程序,均需依照資遣程序進行。
不過你的問題看起來也沒有是跟公司有什麼問題,有問過主管,其實看得出你的主管
沒啥擔當,沒有要幫你問的意思,人資好像也沒有太關懷員工有去留意這些事,所以
建議你就是自己去問人資,如果需要跑生正或者調薪程序,提醒一下人資。
以上是正常狀態,以下是不正常狀態:
假設你的狀況是這樣:公司確實有跟你簽試用期,但試用期超過三個月,
你也同意且你察覺試用期已經過了。
你想繼續待這個公司:一樣禮貌問一下人資(畢竟你問過主管了無果)
看過你的狀況了,人資一直換,沒有簽約。
所以就也是禮貌跟人資討論一下,試探性非強迫的請她幫你跟公司確認是否有適用
期這件事。
也搞不好,你公司根本沒有試用期,所以人資沒跟你簽契約。
補充:
話說回來你的主管也很奇妙,有沒有試用期他應該是要知道的,因為他是任用你的
單位,要有試用期考核就是要過他。
所以就反問你自己:試用期通過對你來說有何意義嗎?
我先說:試用期通過生正這件事在勞動基準法上沒啥特別意義,因為試用期與正式
員工享有的薪資與法定福利被規定是一樣的。
至於試用其後調薪,是沒有法定規定的,沒契約就表示公司自由心證。
你的文章與回文顯現你的公司處在人資功能完全沒有辦法發揮的蠻荒期,
祝你好運XD
以上
※ 引述《f0920009 (Fanny)》之銘言:
: 如題,最近一直在困惑試用期會不會一直持續下去?
: 雖然當初有寫合約,但是實在不知道會不會有其他狀況。
: 問HR合約內容也被主管罵說怎麼能自己去問這種事情,請問大家通常都怎麼解決這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