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公司主管叫我做到年底(剛好省下年終,真聰明!)
資遣理由是最常見的不適任,
但是大家也知道不適任至少也要有個勞工績效改善計畫(PIP)
當然主管是沒做,所以我沒簽任何文件跟領走所謂的資遣費,
既然對方開戰了,我也打算反擊
基本上公司每個月都有少算加班費,國定假日照常上班也未補休或換錢,
而且公司不成文規定是禁止休假,所以也沒有特休,然後也沒換成錢。
那我有個問題,加班費應該是分配到當月工資,
那特休跟國定假日事後討回列入工資時,是怎麼分配?
全部加到離職當月?或是平均分配給全部月份?
因為這關係到投保金額計算跟失業補助,
目前上班太累,想請特休(反正對方都想資遣你了),
另外研究勞資爭議也需要一些時間,
但是怕請了特休,失業補助說不定會少個800元*6個月之類的就很划不來了,
麻煩大家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