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主管希望我能做到13號找到人為止,但依照規定我5號做完就不做了,之後會有法律
責任嗎?
自己是心理系畢業的,所以可能決定到諮商所報到,所以8/26(配合學校活動調整上班)
所以下午下班時提出離職,依勞基法預告期是10日,所以提到預計做到9/4號,這樣有算
錯嗎?
1.現任大學校園清潔,工時7-16,薪資28000(扣除勞健保實領26957),固定休六、日,
連假見紅休,離家騎車單趟3-40分鐘
2.心理諮商所行政助理(預計14號報到),工時8-19(中間有2-3個小時的休息時間,配合
心理師的時間,如果下午是3點才開始諮商,就是3點才開始工作,一天總共就是8小時)
,薪資27000(扣除勞健保實領25957),固定休日、一,連假見紅休,離家騎車單趟10-1
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