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這裡是早上十點上班,下午七點下班,中間含彈性午休時間一小時
工作是排休制度,見紅休但是休息日打散,一個部門分三個工作班,九點、十點、下午一
點
上個月請病假兩小時含午休打了兩小時病假,一點進來公司打卡到七點下班。依照工作時
數來說,一天八小時扣除病假兩小時都有做滿,只是午休不支薪的一小時沒打卡,以往總
統大選投票日公假兩小時也是這樣請,人事從來沒說什麼
但今天人事突然來興師問罪了
說我這樣打卡連續工作從一點到七點,連續六小時違反勞基法35條,會害公司被罰錢~
要我下次不能這樣連續超過四小時工作
↓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
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想請問是不是「自願」的工作超過四小時還是不可以呢?但是我看有但書,輪班制的是否
不受這個限制?可以先休息一小時再連續工作呢?
雖然人事舉例說你「自願」加班公司該給的還是有給,我還是想知道這樣為什麼不可以…
要說影響大概是,請部分時數的假不能連午休一起,非要進來公司打卡才能去午休吧
好奇很想問北市勞工局諮詢,不過現在放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