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本人年資四年,公司於112年12月20日告知資遣(理由是公司虧損業務緊縮),要我112年12月29日離職,預告期工資則是給到113年1月19日
我簽的聘用合約內,年終獎金是保障固定兩個月,有春節前需在職才發放獎金的條款。
相關細節放在最後面。
公司以春節前已被資遣不在職為由拒發兩個月保障年終。
但在我查到的相關判決裡,保障獎金屬於經常性給予的工資,而非恩惠性給予的獎金。
112年度我全年都有付出勞力,應該要能得到兩個月的保障年終。
目前查到的相關文章與判決:
https://sf-labourlawyer.com/newsdetail_2_354.html?nc_id=2&n_id=354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a2c5178bb10ae3a277d5e60
公司這樣在過年前資遣員工,迴避保障年終的發放是否算惡意資遣呢
先在此感謝大家的建議,有任何相關判決與法條都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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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上年終獎金的規定:
#2 Annual Guaranteed Bonus (2 Monthly Salary). The details please refer to the Appendix.
Appendix
The Employee is entitled to Annual Guaranteed Bonus (the Bonus):
1. 年度保障獎金專屬於從事研發類或 PM 類職務之員工。
2. 每年度於獎金發放日當日,員工之聘任合約狀態為有效時,得享有2個月月薪的年度保障獎金。
3. 新進員工首年度獎金將依實際在職天數按比例計算。
4. 獎金發放日期為農曆春節假期前一個工作週。
5. 獎金發放資格為發放日期當日該員須在職且無通知離職之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