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版友PO文
有關薪資認定通常以經常性給予跟恩惠性給予做區分
恩惠性給予(任何名義之獎金)雇主可以不給這個應該完全沒爭議
但想請問的是若雇主已經發放了恩惠性給予(獎金之名義)
又藉故其他原因針對恩惠性給予扣除或收回
這樣的操作是否會有爭議呢?
舉例:
雇主給予恩惠性給予(獎金)十萬元(薪資條寫+100,000)
告知因某某原因必須扣除獎金五萬元(薪資條寫-50,000)
因此最後給予五萬元之獎金
1. 若薪資條直接顯示獎金五萬元一定是沒爭議的
2. 若薪資條寫發10萬扣5萬,扣除的原因若勞方認定是不存在的事實
若經第三方認定後該事實不存在,勞方是否能爭取原本10萬之獎金?
PS:以上問題不在於獎金有沒有一定要給,而是給了用其他名義扣回是否能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