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資:
112/6/16到職前公司 職務為技師
於112/9/27升任為店長
113/1/3提出離職申請 113/1/14正式離職
事件經過
113/1/17接到前公司財會部門主管電話
告知我於店長任內有一筆113/1/2裝機機器帳款$36000未收回,屬於交接不完全,告知會
保留我2/7原本會領到的薪資,當下我先致電給人資部主管確認此事,人資部主管也是同
樣的回應,告知這是我任內的事情,就是要我處理完,不然我2/7應得的薪資會保留,不
發給我。
我的疑問:
我已按照規定提前預告離職,並於1/12交接完成,1/13調職回技師。且該筆案件接任我位
置的店長也知悉此事,並有介入處理,公司還是能保留我的薪資不發給我嗎?
另外如果我真的要處理此事,我應該要用什麼身分及立場處理此事,因目前已非前公司員
工?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個問題,又有貸款壓力,每一筆薪資對我都很重要,接到電話的時候心
中真的很慌張,希望版友給予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