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4-1-6我打了1955,也有去勞工局諮詢,他們都講得很輕鬆,說是確定有造成實際損失30天內勞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公司不能阻止,就算記曠職也沒用
但是我跟主管這樣講,也有明確行使14條,寄調解書給公司,公司一直不承認這條,不管怎麼樣都想逼我留,不然就照公司規定自願離職
勞基法14-1-6這條應該跟調解無關吧?公司的意思是價錢還可以談,但不能用也不承認14條,感覺就沒誠意要和解,這時候是要強硬的去爭取14條還是另外多要錢(補資遣跟失業給付)?
我的想法是這種垃圾公司我一天都不想待,公司違法我剛好能用14條拿資遣申請失業給付,但如果公司可以多給我錢補一下資遣那些,好像也可以?
另外私下調解需要注意什麼呢?好像也沒有勞資專用的和解書,應該不具效力?而且要錄音錄影也要對方同意,感覺很容易被凹被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