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nkleu9103 (一‧瞬‧千‧擊)》之銘言:
: 小弟是寶雅正職門市
: 投票日是上晚班,全天都算加班
: 本來想早上投完票晚上再去上班領加班費
: 結果稍早得知總公司只願意給補休
: 我記得關於投票日加班勞基法有規定
: 雇主不能片面幫員工決定加班費或補休
: 自己權益自己顧,想要向勞工局投訴
: 請問我該注意哪些東西?該準備什麼東西?投訴有時限嗎?今天以後投訴還來得及嗎?
: 第一次鼓起勇氣跟資方對幹,還請各位指點
以下是中市勞工局的關於此疑問的回覆:
(省略引用法條)
105年1月16日選舉日當日應給予勞方放假1日,
如徵得勞方同意該日出勤者,
雇主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且不得阻礙勞工行使投票權;
另該日如以勞工實際出勤時間換算補休時數者,
因法未明文禁止,
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
結論是法律沒有明文禁止補休代替雙倍日薪,
但勞資要事先溝通,
我自己的總公司是有事先公告說有開勞資會議,
決議用補休替代雙倍日薪,
只是勞是誰?資是誰?
基層前線員工無可得知......
所以媒體當初下標"雙倍薪 不得補休",
我們城市的勞工局是完全打臉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