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me (come come )》之銘言:
: 我最近遇到的case是這樣
: 提離職,時間是五個星期後
: 因為積假很多,希望請完
: 主管聽到後暴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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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公司是 責 任 制
: 大家都希望好聚好散
: 但是如果好聚好散很難時,
: 我選擇了正面衝突
: 不過這是一個兩敗俱傷的選擇
其實我比較好奇所謂兩敗俱傷是指怎樣(請原PO提供後續發展阿!!敲碗)
1. 除非你是老員工,不然勞基法應該只要提前一個月告知
跟老闆說你在吵,我就提早一個星期走,交接不完你自己哭哭
2. 勞基法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老闆的確有權力,不讓你休特休,但是工資請加倍發,並且他要向政府報備
3. 老闆敢開口罵,你只要淡淡跟他講,技術在你手上,你確定要創造衝突嗎?
要走的人最大,老闆想要好好交接,也請他口氣好一點
很多人都會抱怨慣老闆,但反個方向來想,慣老闆是誰養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