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收集證據
準備打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自願離職單千萬不要簽
反正公司應該打定主義要你走
資遣單簽一簽 該拿的就拿一拿
如果你在台北市上班
跟台北市勞工局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同時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
網路上都有範本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再來就調解
我是建議如果調解能多拿錢就多拿
覺得公司錢給的夠 就收錢接受資遣 調解成立
真的很恨公司 想出一口氣
就調解失敗 開始打官司
資產低於三百萬可以找法扶律師
一審大概打一年半
這段期間可以去找工作上班
打贏的話 公司要賠你被資遣這段期間到你去新公司上班之間的薪水
按照勞基法規定 雇主必須舉出員工不適任的證據和理由 輔導員工改進無效後 才能解僱
如果他提不出客觀理由 沒有證據 沒有輔導
是不能以不適任為由解僱員工
大概4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