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ricjc ( )》之銘言:
: 小弟之前確實有簽過類似的合約
: 記得是寫說職務上的相關創作
: 著作權都屬於公司
: 姑且打個比方好了
: 小弟在公司內的職務就像廚師
: 雖然職務內容包含定期想出新菜色
: 但小弟是下班時間製作出新款鍋具
: 帶到公司使用且推廣
: 可以節省20%做菜時間
: 不過還是感謝Uzak大大
: 小弟應該去法律版問問
: ※ 引述《Uzak (常寂光)》之銘言:
: : 你可能要去看一下當初和公司簽的合約有沒有這條
: : 我自己和公司簽的合約中有明白寫出
: : 任職於公司的期間任何開發出來的東西所有權都屬於公司
: : 不管是不是上班時間開發的都一樣
: : 如果私自拿去盈利公司完全可以告我
: : 我印象中好像某個軟體
: : 開發者離職後那個軟體才紅的
: : 結果被前公司提告
: : 看看法律相關專版有沒有人可以回答你的問題吧
: : 這個版應該大部分人都不是法律專家
個人類似經歷提供參考
小弟醫療業,因為自己科整理病例資料很不方便,就自己寫了關鍵字搜尋引擎(套殼
Elasticsearch 加上使用者管理、權限、多條件複雜查詢、其他比對分析功能),也曾諮
詢過公司部門類似問題。
公司非正式回答是:小弟寫出來的東西智慧財產權是小弟自己的。因為小弟職務非工程師
,是醫療端,公司付我薪水也是為了醫療業務。開發電腦程式與小弟無關小弟職務,沒支
領薪水。所以智慧財產權屬於小弟。
經濟部說明也是如此: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925-895933-77bce-101.html
受雇期間之發明或著作如不是「職務上」工作所產出成果,而是「非職務上」所完成,則
權利歸屬受雇人。僱傭契約如明定「非職務上發明」之權益皆歸雇主,則該約定無效。(
參考專利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著作權法未有規定)
當然實務上還是有坑的。例如:是否有從公司拿到研究經費(例如研究計畫),有沒有用
公司資源做開發(電腦、上班時間 etc.)。其他版大說的也是:就算打官司不輸,光是
公司讓你不停跑法院你就輸了。而且不排除沒想到的坑(unknown unknown)
所以個人想法是,在專案吸收大量勞力成長茁壯之前,先跟公司法務打聽口風,最好有辦
法正式諮詢留下紀錄,甚至是請教律師。
另外原始碼保護好,生產環境放執行檔就好,最好加上簡單的保護或混淆。小弟手上有查
資料 bot(有依照公司規定申請)公司只放執行檔,且打開時會問密碼。不然公司高層
沒想法,也不保證其他人沒想法。保護原始碼之餘也可以避免 bot 擴散出去被濫用然後
鍋從天外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