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joh君於2012年10月間受任命為籃球群組小組長,
並首次以試用期方式考核其表現,
經延長試用期一次,至6月23日試用期滿。
經審酌j君擔任小組長之兩次試用期期間,
確實認真執勤、有心改革,
然改革的方向、改革的手法與程序,
在「對組規、案例的熟悉度」、「建立領導權威的能力」與「程序的正當性」方面,
與使用者對國家體育場組務人員的期待,
有部分未盡適合之處,
因此於試用期滿後予以卸任。
感謝j君的付出與貢獻。
二、
joh小組長試用期間公告之群組規則,
包括但不限於:
#1GUZlH0w (Sportcenter) [籃球群組]版主執行勤務規範、
#1GZI_j-y (Sportcenter) [籃球群組]版主執行勤務規範v2.0、
#1GkRUA6X (Sportcenter) [籃球群組] 版主勤務規範 v2.0.1、
#1Hm5ED4u (Sportcenter) [籃球群組公告]版主勤務規範v2.0.2
以及前述規範於精華區收錄之版本等,
即起廢止。
joh小組長試用期間公告之禁止事項,
包括但不限於:
#1Gzid-QO (Sportcenter) [籃球群組公告]嚴格禁止事項宣導、
#1H0ujpTi (Sportcenter) [籃球群組公告]最近新增嚴禁事項
等,
雖出於維護智慧財產權之良善立意,
卻有將組務人員之公權力降格為智財權所有權人的打手之嫌,
即起廢止。
三、
joh君之試用期間,使用者有諸多批評指教,
其中特別應該回應的是類似「(兩次)試用期是為了掩護joh君」的推論。
這個推論雖然荒謬,
但還是合理的組務評論範圍,我完全尊重、也一點都不介意受到批評。
我提出來的原因是,竟然有使用者把「試用期」當成對joh君的「肯定」,
更令人擔心的是,連「試用期結束之後再延長一次試用期」,也有使用者宣稱是一種
「肯定」。
其實就現實生活而言,
勞基法早已於1997年廢除試用期,因為這對受僱者較為不利、對雇主較為有利。
勞工工作第一天,就是正式員工,
勞工即使「試用期」第一天就被解雇,雇主依然要付資遣費(只是金額很少就是了)。
更不用說試用期滿後還要再延長一次試用期,對受僱者多麼沒有保障了。
當然,這裡絕對不是職場,
但不論是群組內史無前例的「試用期」、或是試用期滿後延長一次,
自是出於當時對joh君與籃球群組小組長職位是否彼此適合的尚未確定所不得不採取
的做法。
在網路上,基於本群組多數看板帶有迷文化性質而互有愛恨,
在不違法的範圍內,言論尺度當然很廣,爭執時有高下,但其實吵輸了也沒什麼損失;
但拜託各位在現實生活中,不要連這些基本勞動觀念都搞不清楚,
被老闆當costco隨時可退貨,還以為自己被肯定,那才是真正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