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ck0204 (Jarbar王朝)》之銘言:
先引用前面文章推文的財政部網頁對營利行為的解釋。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679/510739015141547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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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
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是否也需要課
稅?
答: 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
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 使用
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
,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 圍。
五、如果網路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銷售,賺取利潤,也要
課徵營業稅嗎?
答: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
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利用
賺取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上面的課稅構成要件,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必須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