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umar (一起加油吧~)》之銘言:
: 想請教一下版上的各位高手,
: 我是看了之前版友問的問題想到的,
: 如果有A、B、C三間公司交叉持股,
: A持有30%B、20%C的股票,
: B持有20%A、20%C的股票,
: C持有10%A、30%B的股票,
: 那A在財報上採權益法的長期投資收入會怎麼算呢?
: 就是要問業外收入的部分,A會因為B賺錢而有業外收入,
: 而B也會因為A賺錢有業外收入,這樣不就會重複算到了?
: 又合併財報會把這部分沖消嗎?
既然你已經說是用權益法了,那就會沖銷。
==
權益法-單項合併( one-line consolidation )
權益法通常被稱為單項合併,係因投資公司在資產負債表中以一單項科目(股權投資)
表示其對被投資公司之權益,而在損益表中也以一單項科目(投資收益或損失)表示當期享
有被投資公司之盈餘或承擔被投資公司之虧損。
權益法之採用使母公司損益表之淨利等於母子公司合併損益表之淨利,母公司資產負
債表之股東權益等於母子公司合併資產負債表之多數股東權益。亦即母公司報表之結果等
於母子公司合併報表之結果,只是合併報表提供更充分詳細的資訊。
權益法用於股權比例達20%以上之投資,無論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
力,權益法之會計處理均相同。而50%以上之持股即構成所謂合併,應適用FASB
Statement No. 141的規定,所以適用於購買法合併之會計準則同樣也適用於權益法,因
此權益法又稱為單項合併。
==
股利如何沖銷:
a.母公司先承認子公司當年度的損益,然後再針對於母公司發放給子公司的股利,在母
公司帳上,借:投資收益、貸:股利 (或未分配盈餘) 。
母公司發放給子公司的股利,就整個合併個體而言,錢還是在這家公司裡,只不過是錢
放的地方換了而已,發放的現金對大公司而言並沒有對外流入或流出,所以應視為未實
現。
b.直接先將現金股利從子公司損益減除,再由母公司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
這可能會造成母公司淨利不等於合併淨利,違反了完全權益法的基本精神,不過基於重
大性原則,這還是可允許的,只不過應再加上一分錄,借:長投、貸:股利 (或未分配
盈餘) 比較好。
: 但我看一些合併財報半年報,
: 會計師的意見中有些都沒有對投資公司做審核,
: 那是不是指合併財報內沖消的部分是公司自已做的,
: 因為會計師自已也不知道投資公司賺多少,也沒辦法看沖消的對不對吧。
當然不是。
7號公報為於2005年7月開始實施,適用2005年9月15日前公告合併後的半年報,其主要為
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半年報需合併報表,且『重要子公司』財報需經過會計師核閱,否
則企業財報為保留意見者,將認定不予接受。
7號、34號及35號會計公報
http://blog.sina.com.tw/otto0935/article.php?pbgid=283&entryid=11259
: 不知道這樣問清不清楚,還煩請版上的各位先進幫忙回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