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節錄
2008年5月6日─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紐約證交所
代碼ASX ,臺灣證交所代碼2311,下稱「日月光」)與其擁有
半數以上股權之子公司新加坡福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納斯達
克代碼ASTSF,臺灣證交所代碼9101,下稱「福雷 」)於今日
共同宣佈,福雷股東業已同意由日月光依據新加坡法律規定之
協議計畫,收購非由日月光直接與間接持有之福雷已發行普通
股,即由日月光收購福雷「百分之百」股權(”Going Private
Acquistion”)之收購計畫(下稱「收購計畫」)。在依據新
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下稱「新加坡法院」)裁定於2008年5
月 6日召集之福雷股東會中,業已取得依規定之多數福雷非關
係人股東決議通過收購計畫。
根據收購計畫條款內容,在NASDAQ上市之每股福雷普通股均將
由日月光以每股 14.78美元之現金價格進行收購,而在臺灣証
券交易所上市之表彰每股福雷普通股0.0125股的每單位臺灣存
託憑證,則將由日月光以相當於 0.185美元的新台幣現金價格
進行收購(以下合稱「收購對價」)。收購對價應於收購計畫
生效日後10個日曆日內支付。
財政部93/09/21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
摘要:股東因公司合併自消滅公司獲配之現金超過出資額部分
按股利所得課稅公司進行合併,合併消滅之公司所取得之全部
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資本公積增資
溢價、合併溢價),該超過部分並全數以現金實現,其股東所
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
規定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