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沈慶京檔案─番外篇

作者: Blackrice (國際情勢)   2013-08-20 19: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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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立達
沈慶京檔案─番外篇(一)
上星期六,才剛剛播完周末檔案─沈慶京檔案的最後一集後,手機突然響了起來。一位很
久不見的老朋友在電話裡頭沈著聲音告訴我:「阿達,你的沈慶京檔案我聽過了,大體上
還不離譜,不過,有很多重要的細節,你沒有搞清楚。」
這位老朋友是誰?請恕我保留。我要說的是,接到他的電話,讓我半驚半喜。
喜的是,我終於發現,廣播的威力著實驚人。透過節目的播送,原來也可以把許久不見的
老朋友給找回來。憂的是,這位老朋友在電話裡直指,我有很多重要的細節搞錯了,那可
就是大事了。
坦白說,我不是神。雖然,在製播每一集周末檔案之前,我都已經盡我所能的去找資料、
查證、核對每一個環節,但我仍不敢保證我所掌握的資料與事實有沒有出入,更不敢保證
我所說出的故事,就代表是無人可以推翻的真實。所以,既然有人說我搞錯了某些細節,
我當然要好好的再去了解了解。
經過一番周折,我見到一位關鍵人物。那人就是曾經和沈慶京結下大樑子的陳朝威。我花
了兩個半小時的時間,在中美和石油化學公司董事長辦公室,和陳朝威做了一次很深入的
面訪,又從朋友那邊拿到了厚達十公分的書面資料,再花了三個晚上把這些資料消化、整
理完畢,我決定再推出沈慶京檔案的番外篇,把一些未能詳細交代的情節再作一些補述,
希望能夠讓這個檔案更加完整些。在這一集的番外篇中,我們可以嘗試用另一種角度來看
沈慶京這個人。
先從一件公文往返的紙上戰爭說起吧!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北市刑警大隊收到一件來文。這份文是這麼寫的:「主旨
:請告知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日W801No.000108號刑事報案三聯單報案後之處理情形。」
「說明:申請人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日凌晨,因遭不明人士跟蹤等情,親向 貴隊報案
,並製作筆錄。惟歷經多年之後,迄未獲該案件之任何通知。爰請 貴隊調閱相關卷宗,
函覆處理情形,俾申請人得依法維護權益。」
「附件:報案三聯單及剪報影本各一紙。」
這份文件的最末兩行,記載著發文者以及聯絡律師的姓名。律師是賴泱樺,他是副總統呂
秀蓮控告新新聞周報那場官司的一審主審法官。辦完了那件案子之後不久,他就從審判席
上退下來當律師了。那麼,發文者是誰呢?文件上印著三個大字,陳朝威。
台北市刑大在三月五日以公文函覆。文的內容很短,上面寫著:「有關 台端於八十四年
八月十日至本大隊報案乙事,本大隊悉依法處理,覆請 查照。」
這份文,說了等於沒說。什麼叫做「依法處理」?處理到什麼程度了?十年前報的案,十
年後,報案人向報案單位查詢結果,得到的答案竟然是「依法處理」,這算什麼呢?
陳朝威當然沒有被這樣的官式文章給唬弄過去。三月十八日,律師賴泱樺代表陳朝威再發
了一份文給台北市刑警大隊。這一次,公文的內容就長得多了。
這次的公文中有兩個重點:「一、申請人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日凌晨,因遭不明人士跟
蹤等情形,親向 貴大隊報案,並請求對本人及家屬人身保護,貴大隊對申請人本人及家
屬之人身保護,申請人深表感謝。」
明眼人都看得出來,這一段是在捧警方。
下一段,就不是這麼回事了。
「有關本案申請人當時報案之事由登記雖以『遭不明人士跟蹤,請求本人及家屬人身保護
』,唯報案內函尚包括中石化及中工當年民營化時,承銷商不法侵吞國營事業,以及入主
之後,諸多意圖掏空公司之不法行逕,故而錄案長達四個小時。據申請人了解,申請人當
時報案後,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曾指派檢察官專案深入調查,其調查結果如何,懇請調閱相
關文卷,函復『依法處理』之實際情況,俾申請人係依法維護權益。」
公文最後一段還附註,這份公文正本發送給台北市刑警大隊,副本發給台北市警察局、台
灣高檢署、台北地檢署。
換句話說,台北市刑大有意敷衍了事,但陳朝威顯然不想善罷干休。市刑大想打迷糊仗,
陳朝威這方乾脆就把事情搞大,讓市刑大的直屬長官─台北市警察局,以及檢察機關統統
都知道有這麼一回事。
三月二十六日,台北市刑大又回了一份函給陳朝威。這次的回文,口氣就不太好了。文中
說:「有關 台端『欲了解地檢署當時專案調查結果』乙節,因非本大隊權責範圍故歉難
提供。」
怎麼樣?警方辦事,很詐吧?
人家明明要問受理報案的警方單位,一件十年前報的案子,現在查到什麼程度了?是查無
實據而結案了?還是查出什麼蛛絲馬跡,找到了具體涉案人,而移送法辦了?可是呢?市
刑大第一次回函,說了一句不痛不癢又不著邊際的「依法處理」,第二次,又問東答西,
說什麼「地檢署調查的結果非本大隊權責範圍,故歉難提供」,那麼,我真想問問,在市
刑大權責範圍內,能夠說的是什麼呢?為什麼說了半天還是等於什麼都沒說呢?
市刑大可以打迷糊仗,但台北地檢署可不能如此了。
四月六日,台北地檢署發了指揮書給台北市刑大,要求警方在文到之後三個月內查證完畢
提出報告,指揮書的副本也給了陳朝威。這下子,警方還能再打太極拳嗎?
果不其然,五月五日,台北市刑大很心不甘情不願的再發了一份通知給陳朝威。上面寫著
:「請 台端攜帶相關資料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十時至本大隊配合調查,請查照。」
五月七日那一天,陳朝威得意洋洋的帶了一大堆的書面資料,到台北市刑大報到。他問承
辦的員警:「相關的資料,我十年前報案時就提供啦!怎麼現在還要我再提供一次?你們
之前的資料呢?」
員警被他逼得無話可說,只好再把責任往外推。
員警說:「當年,辦你案子的那個人,已經調走了。我是新來的,所以不清楚你當年報案
的情形。」
陳朝威當然不會被他「框」過去。他反問:「公家機關,人員調動是很正常的事。但是,
人會走,檔案資料不會走。你既然接了他的工作,他當年的資料、檔案、筆錄,應該也都
交接給你了呀。那些資料到哪裡去了呢?那都是公文書耶!毀損、遺失公文書,可是犯罪
的喔!」
員警滿頭大汗,最後只好坦白的說:「陳先生,說真話,我真的不知道還有這件案子。你
就不要再追究了吧!我們現在不是也答應你,要重新調查了嗎?一切,就從頭開始吧!」
於是,那天上午,陳朝威又在台北市刑大重新錄了一次筆錄,再把發生於十年前的往事,
源源本本的說了一遍。
後來,我跟陳朝威見面,談到這件事。他面有得色。
他說:「看到沒?這就是公文的功夫呀!要不是我在公家單位吃了幾十年的飯,我能有機
會去翻這件老案子嗎?還不三下兩下就被他們的公文堵得死死的?」
說得沒錯,如果是一般人,不懂得如何申訴,就算案子被警方吃掉了,也沒機會喊冤。但
我看到這幾紙公文後,心中仍然不禁感慨,連一位國營事業的董事長,警方都敢這麼明目
張膽的糟蹋,如果換上是普通百姓,不是要受到更多的屈辱?究竟,警方是在保障什麼樣
的人?警方怎麼還敢厚顏自許是「人民的褓姆」?
那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日凌晨,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
陳朝威說:「正確來說,這件事該從七月二十七日那天下午說起。」
那天下午,陳朝威以中華工程公司董事長的身分,出席中工董事會。在會議中,代表民股
的董事提出兩件臨時動議。一是要成立華宇投資公司,資本額一百億元,所須經費由中華
工程、中石化公司,以及剛剛在一年之前把這兩家公司納入旗下的威京集團三方共同出資
。另一件動議是要修改中工的公司章程,把公司可以動用投入股市的資金大幅拉高到股東
權益的八成,也就是一百億元。
對於這兩項臨時動議,陳朝威都表達強烈的反對意見,但民股董事堅持要通過,於是訴諸
表決。
表決結果,民股大勝。陳朝威看到大勢已不可挽,他板起臉,站起身來說:「這兩項臨時
動議通過後,中華工程的資本勢必被掏空。中工的資本額只有四十八億元,但董事會卻要
動用一百億的資金投入股市,如果賠了,中工一定就會垮掉,屆時,中工所有的員工將會
面臨嚴重的失業問題。我身為經濟部的法人代表,在中華工程擔任董事長,身為官股代表
,不能貫徹官方的立場;身為董事長,又不能照顧員工的權益,我的力量既然沒有辦法抗
拒各位的決定,但我又不願執行各位所通過的決議,那麼,我只有辭職一途。」
大夥兒面面相覷,沒想到陳朝威會來這麼一手。
接著,他更勁爆的宣布:「現在,我就在董事會上向各位董事提出口頭辭職,書面辭呈待
會兒就會送到董事會。」
他頓了一下,說:「各位也都知道,董事長只要向董事會表達辭職之意,辭職就立即生效
。所以,各位在此之後的任何決定,都與我陳朝威無關。」
說完了之後,他起身走人,離開了會議室。
當天晚上十一點,沈慶京的重要幹部,也就是後來接續陳朝威擔任中工董事長的姚浙生,
跑到陳朝威家裡,試圖勸說陳朝威打消辭意,但陳朝威不為所動,充當說客的姚浙生無功
而返。
第二天,陳朝威住進榮民總醫院做身體檢查。晚上八點,沈慶京和中石化公司董事長關永
實一臉驚慌的跑到醫院看他。沈慶京求陳朝威不要辭去中工董事長一職,他提出交換條件
,表示願意退讓一步,可以要求中工再召開臨時董事會,先暫時凍結之前通過的兩項決議
。但陳朝威仍不同意。
陳朝威對沈慶京說:「除非你答應,『永不執行』那兩項決議,否則,我不可能再回中工
。」
沈慶京很為難。因為,如果他答應了陳朝威,那麼,之前所籌畫的布局就等於全部都打亂
了,一切都要回到原點。
他不敢當下就做出決定,但他懇求陳朝威,希望陳朝威把辭職的事情先壓一壓,不要讓外
界知道。就算消息真的漏出去,遮掩不住了,也希望陳朝威能站在愛護中工的立場,暫時
不要接受媒體的訪問,讓他們有些緩衝的時間,能把後續的因應措施處理處理。
可是,如果媒體記者真的衝到了病房採訪,陳朝威能夠躲得掉嗎?
沈慶京的旗下大將姚浙生建議:「不如,董事長就換家醫院休養吧!」
陳朝威同意了。
七月二十九日中午,陳朝威辦理了出院手續,從榮總搬到宏恩醫院繼續休養。
談到醫院,就要提到中國官場從古代就流傳至今的一種操作模式,那就是「生病」。
一般來說,在官場上行走之人,都深諳為官之道。這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生病,也
要挑對時間。(待續)
沈慶京檔案─番外篇(二)
其實,人吃五殼雜糧,誰能保證身子骨永遠硬朗、永不生病?但是,只要在官場上爬到了
一定的地位,那就永遠不能亂生病。即使真的生病了,而且病得很嚴重,也不能輕言休假
。否則,一旦上級發現,這人就算休假,單位的運作仍然如常,這無異代表你是個冗員,
有或沒有都無損戰力。或許,休完假後回來上班,就發現自己的位子不見了,那還了得?
但在另一種情形中,如果自己是個很重要的人物,不太可能發生一病之後就丟了飯碗,那
麼,請病假的時機就很值得運用了。
例如說,生病,很可能是某種抗議的表徵,代表自己對某種政策、某個人不滿,但又不想
撕破臉,所以就稱病休養。如此一來,長官自然大為驚慌,很多平時要不到的談判條件,
就自然而然的水到渠成了。
又有些時候,生病,是一種緩兵之計。以陳朝威請辭中工董事長之後,馬上到醫院住院做
身體檢查來說,就是最好的例子。
他窩在醫院裡,倒不是真的因為體檢之後,發現自己罹患了什麼大不了的毛病,非得躺在
醫院休養不可。而是因為他是代表經濟部在中工的官股代表,他若要請辭董事長,必先經
過經濟部長的首肯。為了擋下中工民股董事的兩項臨時動議,陳朝威雖然在董事會中發難
請辭,但經濟部長江丙坤同不同意他去職,那還不一定,可是,在這緊要關頭,江丙坤卻
到越南胡志明市訪問。陳朝威該怎麼辦呢?他又不能回中工去上班,但他的辭職沒有經過
江丙坤的首肯,又做不得數。於是,他乾脆就躲到醫院裡,等候江丙坤回國再說。
當然,他這樣的舉動,等於也給沈慶京留下了些許轉寰之地。如果沈慶京同意永不執行那
兩項臨時動議,之後,等江丙坤回國後,再宣布不同意陳朝威辭職,那麼,陳朝威就可以
名正言順的再回到中工上班,一切就等於什麼都沒發生一般。
只不過,陳朝威做夢也沒想到,就在他住院的這段期間,發生了一件讓他心理備受威脅的
事件,而被迫連夜逃出醫院。
七月二十九日,陳朝威接受姚浙生的建議,從榮總搬到宏恩醫院,以避開記者的追蹤。他
住進宏恩醫院,理論上,沒幾個人知道。但是,才過了兩、三天,也就是八月一日,陳朝
威突然接到一通緊急電話。電話裡那個神祕人物很緊張的告訴陳朝威:「董事長!快跑!
小沈找了十六個大漢,派了四輛車來,要把你押回去!」
匆忙之中,陳朝威也無暇分辨真假,他連忙起身,連細軟都來不及收拾,就從宏恩醫院後
門離開。
門外,一名老中工的同事已經備妥一輛車等他,他跳上車,連夜南下嘉義躲藏。至於醫院
方面,陳朝威只留下了一名保全人員幫他辦理出院手續。
在嘉義躲了一天之後,敏感的新聞界已經嗅到中工發生了大事,一時之間,「陳朝威請辭
中工董事長」的新聞撲天蓋地而來。不過,由於記者都找不到陳朝威,因此,很多新聞內
容都片面不全。例如,沈慶京在受訪時就說:「陳朝威避不見面,我也找不到人。」
陳朝威看到這樣的報導,心裡很氣惱。因為,他剛剛住院時,沈慶京明明都還來醫院探望
過他,怎麼回頭又跟記者說「我找不到人」呢?他眼看再躲下去也不是辦法,也怕外界以
訛傳訛,考慮再三後,他決定要站出來說明一切。
八月二日下午,陳朝威趕回台北,接受商業周刊總編輯黃鴻仁的專訪,細說他辭掉中工董
事長的心路歷程。第二天,也就是八月三日,陳朝威發表了那篇轟動全國的文章「我為何
辭去中工董事長」。
這天晚上,江丙坤回國。陳朝威火速趕到江丙坤官邸,向他當面報告辭職的原因。果然,
江丙坤極力慰留,要他繼續留在中工一陣子,等到善後措施都處理完後,再把他調回經濟
部。不過,陳朝威堅辭,最後,江丙坤同意讓陳朝威請假兩週。
八月九日晚上九點半,在親戚家中的陳朝威接到了江丙坤的電話,要他再到部長官邸一晤
。陳朝威不敢怠慢,馬上整理行裝,於晚上十點鐘下樓準備出發。但才出了大門,陳朝威
就發現自己被兩批人跟蹤,而且,不只他有這種感覺,陪同他下樓的三位朋友也都覺得被
人盯梢。
大夥兒愈想愈不對,臨時決定不到江丙坤家去了,一行人跳上了車,飛快的往台北市刑警
大隊衝。
進了市刑大之後,陳朝威表明身分,而且表示要報案。就在警方準備要做筆錄前,陳朝威
借用警方的電話打給江丙坤,說明自己被人跟蹤之事,並且報告說自己人在台北市刑大,
已經報案了。
江丙坤接到電話之後,心中自然大駭,他連忙說:「你不要亂跑,我馬上就過來。」但陳
朝威不想驚動部長出面,他安慰江丙坤:「警方馬上就要作筆錄了,可能要作很久。這麼
晚了,不敢勞駕部長再跑一趟,等到筆錄做完之後,我會再跟部長當面報告詳情。」
江丙坤聞言後,才打消前往市刑大的念頭。
不過,據說江丙坤掛掉電話後,馬上又撥了一通電話給沈慶京,質問他為什麼要派人跟蹤
陳朝威?據說,沈慶京在電話裡回稱:「報告部長,我絕對不會做出這樣的事!」
這次的報案,筆錄時間長達四個小時。陳朝威除了說明感覺到連日來都有人在跟蹤他之外
,也把中工、中石化被沈慶京吃下之後,又被沈慶京以投資股市為名,疑似要掏空這兩家
公司資產的詳情,都跟警方說了一遍。這些內容,也全數都記明在筆錄之中。
所以,時隔九年多之後,陳朝威突然想到,他當年向台北市刑大報完案之後,怎麼這麼多
年來,都無消無息?他心血來潮,決定向警方探詢一下辦案進度,於是發了一份文給台北
市刑大,沒想到,幾份文書往來,卻讓台北市刑大鬧了個雞飛狗跳。
這就是陳朝威自稱,被黑道人士跟蹤的始末。
至今,陳朝威都仍強烈懷疑,當年跟蹤他的不明身分人士,是沈慶京派來的。陳朝威說:
「我在外頭又沒有跟人結怨,別人怎麼會派黑道跟蹤我?」可是,關於這件事,沈慶京從
頭到尾都否認,所以,真相究竟為何,到現在都還是羅生門。九年多前,警方查不出是誰
在跟蹤陳朝威,九年後,陳朝威要警方給個說法,那大概是更難有個答案了。
陳朝威會和沈慶京結下樑子,很顯然的,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那天在中工董事會中,陳
朝威上演的那場辭職秀,絕對是關鍵因素。這裡,就出現一個很值得探究的問題了。
我問陳朝威:「在董事會召開之前,沈慶京究竟知不知道你可能會辭職?」
我會有此一問,是因為沈慶京在他的自傳「突圍」一書中說,在中工召開董事會之前,沈
慶京曾在七月二十三日、二十六日兩度與陳朝威見面,和他溝通威京集團打算要成立華宇
投資公司,以及希望能夠放鬆中工資本投入股市上限兩項議案。沈慶京在自傳中說,他和
陳朝威談到這兩件事時,陳朝威都不置可否,也沒有當面表示反對之意,所以,在七月二
十七日的董事會中,陳朝威突然發難請辭,才把沈慶京鬧了個措手不及。
沈慶京在自傳中還很憤慨的說,為了與陳朝威交心,他多次請陳朝威到自己家裡吃飯,七
月二十六日那晚也是如此,而且每次請陳朝威到家裡來,都還是由老婆親自下廚,可謂仁
至義盡,沒想到,陳朝威卻恩將仇報。
對於這一點,陳朝威大笑,但他隨即收斂了笑容,正色反駁。
陳朝威說:「小沈這個人,老是喜歡顛倒事實。老實告訴你吧!我到他家去,只有一次;
他來我家,倒有好幾次。親自下廚煮飯的,是我太太。我到他家那次,是誰煮的飯,我可
不知道。」
那麼,七月二十六日那晚呢?
陳朝威說:「那天晚上,我們的確有碰頭。但不是在他家,是在我家。內人一樣也下了廚
作菜。那天,我才不是什麼話都沒說呢!相反的,對於他的提議,我是從頭反對到尾。」
陳朝威說:「那晚,我們愈談愈僵。我說什麼也不答應他提出的想法。到最後,我告訴他
,如果他要硬來,那麼,我這個董事長是做不下去的。」
「他怎麼說?」我問。
「他沒有說什麼。但他很明白我是說到做到的人。我還告訴他,中工有好幾億的貸款,是
完完全全沒有擔保的信用貸款。銀行團為什麼不要我們的抵押品,就願意貸款給我們?說
一句大話,那是看在中工董事長是我陳朝威的面子上,他們知道中工不會扯爛污,不會倒
他們的帳,所以他們才敢貸給我們。我告訴小沈,如果我辭職,銀行團一定抽銀根,如果
不妥善處理,中工一定會倒。」
「所以,在中工召開董事會之前,小沈早就知道你會採取辭職這麼激烈的手段了?」
「沒錯!」陳朝威很感慨的說:「我想,他就是想跟我賭一把吧!他大概在猜,我只是說
說而已,不會真的辭職。就算我真的要辭,也不會馬上辭。而且,我書面辭呈送上去之後
,他們可以扣著不批,那麼,我就辭不了了。」
他嘆了一口氣:「只是呀!小沈沒有想到,我會在董事會中,當場給他來個口頭請辭。你
要知道,董事長口頭向董事會請辭,這就馬上發生效力。他一定沒有料到我有這一招,所
以才會應變不及,事後惱羞成怒,終於一直對我懷恨在心。」
可是,我還是有些不明白,陳朝威為什麼這麼堅持,不讓沈慶京的案子過關?這是私人恩
怨作祟嗎?
「當然不是!」陳朝威很斬釘截鐵的說:「在那件事情發生之前,我跟小沈之間哪有什麼
私人恩怨可言?我告訴你,我是官股的代表,我的老闆是經濟部。小沈那兩件案子,我之
前就曾經跟江丙坤部長報告過,也向他分析過利弊得失。我得到的指令是:『絕對不能放
!』所以,在董事會,我當然要執行我後頭老闆交代的命令呀!」
「為什麼你這麼不放心沈慶京?你覺得中工在他手上,一定會爛掉嗎?」
陳朝威又嘆了一口氣。他從辦公桌上東找西找,找到一張報表。
他拿給我看,那是「中華工程公司營運狀況表」,上面記載了從民國八十年度起到八十九
年度,整整十年間中工的營運狀況。
他指著報表上的數字,念給我聽:「我是八十年二月到八十四年七月在中工當董事長的。
你看,八十年度,中工每股稅前盈餘是一點八六元,八十一年度是六點三五元,八十二年
度是四點二三元,八十三年度是四點三七元,到了八十四年度也還有三點六二元。這績效
不算太好,但至少也不差了。可是你再看,到了八十五年度,換小沈他們接手之後,當年
是一點0四元,八十六年只剩下0點七九元,八十七年最慘,EPS是負的一點三四元,八
十八年有點小盈餘,也只有0點三一元,到了八十九年又變成負的0點七四元。」
「哎!」他又長長的嘆了一口氣:「中工以前什麼時候變成這樣過?你看看,中工當年釋
出官股時,股價是三十五點四七元,我在的時候,股價還曾經飆到六十八元,如今呢?最
近還好,還有個五塊錢左右,之前更慘,曾經跌到只剩下兩塊錢!」
「不會吧?」我驚呼一聲:「兩塊錢?那當初用承銷價買到中工股票的人,現在不是賠死
了?」
陳朝威用一種很悲傷的眼神看著我:「你現在明白了吧?工程公司怎麼可以交到那種外行
人手裡?中工經營到這種樣子,怎麼對得起員工、股東?」(待續)
沈慶京檔案─番外篇(三)
好吧!就算沈慶京的確不太懂得營造業該如何經營,那麼,為何當初京華證券在承銷中工
官股的時候,要自己把這家公司吃下來呢?為什麼不讓給人家呢?
陳朝威說:「當時,京華證券連續搶下兩家國營事業官股釋出案,一件是中工,一件是中
石化。其實,小沈心裡想要吃的,是中石化,中工是附帶的。」
「為什麼?」我問。
他告訴我:「那幾年,中石化做的也不是很好,沒賺到多少錢,拿下這家公司,表面上不
見得有什麼利頭。可是,你知道嗎?中石化名下的資產中,有很大筆的土地呢!在商人的
眼裡,有地,比什麼都好。你以為小沈知道石化工業該怎麼經營嗎?他看上中石化,原因
只是中石化名下的那些土地。」
「有多少土地?」我問。
陳朝威想了一下子,說:「如果沒記錯,當年中石化擁有的土地資產,大約是三百七十五
公頃。」
哇!那麼多呀!我嚇了一跳。
「那…中工呢?」
「很慚愧,中工的土地不多,只有四十六公頃。」
四十六比三百七十五,中工的資產當然沒有中石化雄厚,這也難怪沈慶京一開始會對中石
化情有獨鐘。試想,當時中石化的股價才十八塊多,中工卻高達三十五塊多,土地資產又
比不上人家,換上是我,也會選擇要吃掉中石化,而非中工。
那麼,為什麼沈慶京後來又改變主意,把中工一併吃掉了?
陳朝威說:「我聽人家說,原本,小沈對中工沒什麼興趣。但後來有人提醒他,中工的招
牌是塊寶。他被人點了之後,如夢初醒,就決定要把中工也一塊兒吃下了。」
他這麼一說,我馬上就懂了。
在八十四年間,機關營繕條例還沒有修正之前,全國從事營造業的公司中,只有兩家領有
「All Pass」的通行證,任何標案都可以投標。這兩家分別是榮工處、中華工程。因為,
這兩家都是國營事業,政府為了保障國營事業的生計,所以特別在法令中規定,政府的營
建標案,榮工處和中華工程有優先議價權。(有關這部分的內情,在周末檔案「十八標檔
案」中,曾有詳細的解說。)
陳朝威看我似乎霍然貫通,很嘉許的點了點頭:「沒錯,就是這樣。你想想看,一個商人
,如果手上有了中華工程這麼一家近乎特許性質的工程公司,那有多好?有利潤的案子,
他可以去搶,別人一定搶不過他。如果,他不想搶,還可以借牌給別人圍標。講得更坦白
一點,就算不去投標,也有錢賺。因為,其他想要搶標的營造公司,會派人過來疏通,拜
託中工不要競標。你看,只要點個頭,連手都不必抬一下,大把鈔票就進來了,這不是金
字招牌嗎?」
「所以,小沈被人家點了這一下之後,才決定要把中工吃下來的?」我好像愈來愈明白了

不過,這裡頭還是有些問題。
我再問:「但是,按照沈慶京的說法,他當年標下這兩件國營事業民營化的案子時,和政
府簽的約是『包銷制』,他如果賣不掉,自己還要賠上大把的違約金呢!我記得他說過,
中工包銷案的違約金是三千萬元!有沒有可能因為違約金太高了,小沈為了硬要把官股銷
出去,但又求售無門,所以才會在不得已的情形下,自己把大部分的股票給吃下了?」
陳朝威又笑了:「亂講。你們都被他給騙了。」
他說:「你如果神通廣大,應該可以弄得到當年京華證券和中油、中工簽下的承銷契約書
。你再仔細看看,裡頭寫了些什麼?」
經他一提醒,我果然想起,我手邊的確有這麼一份私藏已久的文件。後來,我翻箱倒櫃把
那份「主辦承銷契約」找出來,果然,在契約書第七條第四項的條文中,有這麼兩句話: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承銷方式為包銷;第三項之承銷方式為代銷...」另外,主契約第三
條有關承銷手續費的約定中,也有如下的記載:「本案若採包銷方式承銷時,則承銷手續
費訂為包銷總額千分之十五;京華若採代銷方式承銷時,則承銷手續費訂為代銷總額千分
之一點五。」所以,從這項約定中也可以看出,當初在議約時,並不只限定包銷,代銷也
在其中。只不過,代銷的手續費比包銷低很多。但就承銷商立場來說,代銷是沒有風險的
,能賣多少,就算多少,券商也就賺多少,不會有賣不完要罰錢或得自己吞下去的負擔。
換句話說,沈慶京對外宣稱,他搶下中工、中石化兩家國營事業民營化的官股承銷案,因
為是採包銷制,怕銷不完會被罰錢,所以拼命設計促銷方式,包括把洽特定人比例由原本
的二十%拉高到八十%等等,這些都只是自圓其說的藉口?
還不只這樣呢!
陳朝威翻出法條給我看:「你看,依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的規定,第五條第三項:『
前項股權或資產之讓售,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與特定對象以協議方式為之。』」
他再翻出施行細則,指著第七條念給我聽:「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稱讓售股權或資產之
特定對象,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為達成引進技術、利用行銷經驗、改善經營或其他特
定目的,經該事業主管機關評定合格,報請行政院核准之自然人或私法人。」
他看著我:「懂了嗎?官股釋出,如果要洽商特定人認購,不是不能,但是要符合剛剛我
說的那些規定,而且還要報請行政院核准。我要問的是,京華證券把中工、中石化的大批
股票撥給特定人認購,那些所謂的特定人,究竟符不符合法定規定?而且,行政院到底有
沒有核准?」
我很駭然:「不可能吧?光天化日之下,把這麼大額的股票賣給特定人,會有可能不經過
行政院核准嗎?」
陳朝威再神祕的笑了一笑:「你有你自己的管道,你去查看看就知道了。」
為了陳朝威的這一句話,事後,我又費盡了千辛萬苦,好不容易說動了某一位重要的朋友
,請他把塵封已久的檔案搬出來借我瞧瞧。
在堆積如山的公文海中,我翻來覆去的比對,果然發現了些許的端倪。
我們從時間順序來看這些公文往返中出現的一些問題。
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京華證券發函給中油公司,提及要承銷中油所屬的中石化公司官股
時,這一份公文中,京華證券提出的承銷方式是:承銷總股數的八十%在公開市場上以抽
籤配售方式銷售給一般社會大眾,另外的二十%由券商自行洽商特定人。這項比率,和之
前經濟部提出的規則相符。
二月二十三日,中油發函請財務顧問公司中華開發對京華證券提出的銷售辦法作評估。三
月十六日,中華開發回函,文中提到「中石化公司土地資源相當龐大,在評定承銷底價時
,基於公開社會大眾申購之前提,其土地係按價值未充份反應市價之方式評定,若採洽商
銷售,易遭致圖利他人之批評。…主辦承銷商若自行認購或洽關係人認購,若處理不慎,
易引起財團入主經營權之爭執。」
所以,中華開發建議「為避免圖利他人、防止財團壟斷,應以無圖利他人及財團壟斷之法
人為對象,其名單及額度須先經由中油公司及中石化同意,且『承銷商不得藉洽商之名而
自行認購』,個別法人或集團不得超過一%。」
事後證明,中華開發所提出的警告,均不幸言中。
三月十八日,京華證券再發文給中油,表示原本的銷售方式不易將股票全數釋出,希望能
夠更改銷售辦法,把「公開招募之八十%以洽商銷售方式承銷」。
十九日,國營會再發文給中華開發,要他們再評估京華證券提出的新的售股方式是否合宜
。四月八日,中華開發回文,表示可以同意讓承銷商把不低於半數的股票交由特定人洽購

同一天,國營會再度開會。在這次會議中,作出了重大決議。也就是說,原本,京華證券
洽商特定人認購的股票,只占總股數的二十%,但在這次會議中,國營會同意,可以把洽
購特定人的比率提高到六十七%。
京華證券在中石化這一場交由特定人洽購比率的爭奪戰中占了上風後,緊接著,矛頭就指
向了中工。
四月二十一日,京華證券發函給中工,要求把公開抽籤股數降至五%,洽特定人認購的比
率大幅拉高到九十五%。
不過,中工不同意。在一份由中工董事長陳朝威具名發給經濟部的函文中,中工表明態度
,堅持洽特定人認購的比率應該按照原定計劃,以五十%為宜,就算要提高,也不能超過
中石化的六十七%上限。
眼看中工態度強硬,京華證券於是又在四月二十六日發函,建議把比例調整為十五%及八
十五%。中工仍不退讓,並把雙方談判中的差距如實呈報經濟部,但經濟部也未置可否,
只提醒中工,別忘了民營化的期限在六月底之前,所以,如果連售股方式都沒能搞定,屆
時擔誤了民營化時程,責任必須自負。(待續)
沈慶京檔案─番外篇(四)
四月二十七日,中工最後一次發函給經濟部,說明雙方仍是無法達成共識,最後,在沈慶
京絕對堅持之下,提報洽特定人比率為八十二點五%。而經濟部也通過核定,全案拍板。
從這幾段公文往返中,我可以看到,在京華證券決定要變更洽商特定人認購比率時,中石
化公司幾乎毫無抵抗之意,馬上就接受了京華證券的條件。而中工卻不然。
在陳朝威的堅持下,中工第一次堅持,洽商特定人認購的比率不能超過五十%,如果一定
要提高,最多也只能和中石化的六十七%比率相同。
京華證券不肯讓步,他們希望洽特定人認購的比率可以高到九十五%。第二次協調時,京
華證券稍稍退讓,同意把洽特定人認購比率壓到八十五%,但陳朝威仍不接受。第三次協
調時,京華證券開出底線,洽特定人比率為八十二點五%。至此,陳朝威雖然仍不願接受
,但礙於民營化時程逼近,經濟部最後同意接受京華證券的條件,陳朝威也只好默然承受

所以,從這些公文應對中,也可以看出,有關中工、中石化民營化的過程中,絕對不像沈
慶京在他自傳中所說,他是「靈機一動」,想到了很好的促銷股票方式,而經濟部、國營
會也馬上接受,一切很快就拍板定案。事實上,這其中的折衝過程,是相當的慘烈的。而
陳朝威寸土必爭的立場,也令人動容。
其實,京華證券當年之所以能夠搶到中工官股承銷案,還是有段內幕的。
根據沈慶京在自傳中的說法,中工在八十二年初第一次釋股,由金鼎證券搶到承銷權,但
因為當時適逢股市大跌,官股無法順利銷出,這次的釋股案並沒能獲致成功。
第二次釋股時,統一證券得標,不過,因為立法院決議,變更承銷方式,統一證券認為無
法完成承銷作業,宣告放棄。第二次釋股又因而受挫。
第三次釋股時,依照沈慶京的說法,「這次開標由京華證券以第一名得標」。
但,事實真是如此嗎?陳朝威頗不以為然。
他告訴我,八十三年元月,中工公告要展開第三次釋股作業。當時,共有中國信託、富邦
證券、京華證券、建弘證券以及元富證券等五家參選。
二月十七日下午,中工開標。經評選結果,在資格標部分,中國信託拿到第一名,京華證
券名列第二,富邦證券排名第三。依照規定,中工馬上通知第一名的中國信託,請他們派
員前來準備議價。
這時,沈慶京突然打了一通電話給陳朝威。在電話裡,沈慶京直指中國信託提報的參選資
料內容不實,所以第一名的資格有問題。
沈慶京既然抗議,中工只好馬上停止和中國信託議價,同時並函請證管會及證交所查核。
這麼一查,結果可妙了。原來,提報資料有誤的,不只是中國信託一家,事實上,五家參
選的證券商,資料或多或少都有錯誤。
也就是說,沈慶京打電話給陳朝威檢舉中國信託提報資料不實,他等於只把話說了一半。
人家資料不實是真的,但京華證券的資料也同樣不實呀!可是,沈慶京在檢舉電話裡,卻
沒有提到這一段,沒把自己旗下券商的問題點出來。
回憶起這段往事,陳朝威忍不住失笑。他說:「小沈就是這樣的人。他說的話也沒什麼錯
,別人的資料不實,他當然可以提出檢舉,而且,他也沒有義務向我自首,說他們的京華
證券也有資料不實的問題。但是,明明自己券商的資料也有問題,卻能理直氣壯的檢舉別
人,好像自己很清白似的,這種本事,我做不來。」
這下子,五家券商的資料都有問題,該怎麼辦呢?中工把五家券商都找來,要他們補正資
料,同時也和他們商量,如果這次要廢標,那麼,整個招標程序就得重頭再走一次,若是
大家都同意,那麼,也可以先不去管資格標的問題,先就價格標的部分來評斷,以出價最
低者得標。
五家券商都同意了。於是,現場拆開五家券商的價格標單。
結果,京華證券提出的報酬費用最低,別家券商沒話說,大家摸摸鼻子,各自打道回府。
這次的標案,就這麼由京華證券得標。
「所以」陳朝威強調:「京華證券才不是以第一名的資格得標的呢!他們是第二名,是因
為極力爭取,才起死回生拿到了承銷權。」
沈慶京那種絕不認輸、絕不輕言放棄的精神,我又領教了一次。
弄清楚陳朝威與沈慶京之間的恩怨史之後,接下來,我還有其他問題想要問陳朝威。
我問他:「就算當年你們之間為了中華工程的經營方向有不同意見,但是,待你離開中華
工程之後,雙方之間應該就再也沒有任何的瓜葛了吧?這麼些年來,沈慶京雖然曾經面臨
一段時期的財務危機,但最後他仍是安然度過了。那麼,多年後的今天,你和沈慶京之間
的一切恩怨,是不是就此一筆勾銷,雙方都一笑泯恩仇了呢?」
為何有此一問呢?因為,我從沈慶京的自傳中看到,雖然沈慶京曾經一度非常埋怨陳朝威
在關鍵時刻抽腿,讓他一人去面對銀行團抽銀根等殘酷的打壓,但後來,沈慶京的京華城
落成,多年的夢想實現,我想,就算有再大的恩怨,也應該早就付之一笑,不值再提才是
。一位專業的經理人,當他好不容易開創出新的局面時,他該思索的,是如何創造出更大
的業績、更高的利潤,而不是把昔日的恩怨都還擺在心上。
但,很顯然,我想錯了。
陳朝威苦笑了一聲,說:「你以為小沈會這麼容易就放過我嗎?」
他從公文櫃裡東翻西找,找到了好幾疊的訴狀。
陳朝威說:「你知道這幾年來,小沈告我告了幾次嗎?」
第一件案子,是在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也就是在陳朝威離開中華工程六年之後,沈慶京
突然以中華工程公司的代表人身分,委請律師具狀控告陳朝威涉嫌背信。
在自訴狀中,沈慶京主張,陳朝威在民國八十四年元月,還擔任中工董事長期間,中工與
鐳力公司簽下了合作意向書,打算在台中市復興路合建一座三十二層樓的辦公大樓。在相
關的工程款支付規定上,鐳力公司同意如果中工先行墊款,鐳力公司將會支付利息費用。
但後來,鐳力公司財務發生困難,不但利息沒履約付給中工,連本金都沒有償還,導致中
工蒙受九千六百五十五萬多元的鉅額損失。
沈慶京認為,中工會在這件工程上受到如此嚴重的損失,是因為陳朝威當時和鐳力公司簽
約時,刻意迴護鐳力公司,讓中工的債權無法獲得保障。沈慶京因此主張,陳朝威的行為
涉及背信,損害中工權益。
背信罪是二審定讞的案件。這件案子在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時,陳朝威都被
判無罪。但是,一場官司打到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才告塵埃落定,對陳朝威來說,也實在
夠嗆的了。
這還不算。九十一年間,沈慶京又發動攻擊,再找律師寫了狀子,向台北地檢署指控陳朝
威涉及業務侵占及背信兩罪。
這一次,又是發生了什麼事呢?
原來,沈慶京主張,八十四年間,中工正往民營化方向邁進時,陳朝威突然在五月十一日
、七月五日,兩度指示下屬從中華工程在美國商業銀行新加坡分行內所開設的聯合帳戶中
,分別提領美金二十八萬、十五萬元,再匯到他祕書在合作金庫的帳戶內。之後,陳朝威
又未經董事會決議,擅自假藉「公司由公營順利移轉民營有功人員給予特別獎勵」名義,
發給中工三十名員工共六百七十萬元獎金,並把餘款四百二十九萬多元全數侵占入己。
沈慶京認為,陳朝威此舉,不免有慷公司之慨之嫌,而且已經構成了背信及業務侵占罪。
不過,台北地檢署調查時卻發現,事實與沈慶京所言,有很大的出入。
檢察官查出,中工在八十三年底召開的董監聯席會中就曾討論「協助移轉民營有功之在職
人員擬發給獎金案」,會中也通過決議,總工程師、副總經理級的激勵獎金,授權由董事
長核定,董事長、總經理的激勵獎金才須要提報董事會核議。所以,陳朝威以董事長身分
,決定發給三十名中工員工獎金,並沒有逾越董事會對他的授權範圍。
至於獎金的來源,檢察官也發現,這筆錢由中工開在新加坡的戶頭轉匯回來,雖然匯到私
人的帳戶裡,但戶頭的提領及轉匯,都經過公司財務主管的參與。款項之所以要匯入私人
帳戶,是因為中工與員工之間簽有薪資保密協定,為了避免獎勵金額外流,所以才沒有把
款項直接匯到公司戶頭。
檢察官也調出那三十名領到獎金的員工銀行帳戶,發現他們領到獎金支票,並且軋到自己
的戶頭後,那些錢並沒有再回流到陳朝威或某些特定人的帳戶內,而且,到了當年年底,
這些員工也都收到了扣繳憑單,要申報領到獎金後的所得稅。所以,從資金流動等資料觀
察,這些領到獎金的員工也不可能是某些人的人頭。
另外,沒有發放完的四百多萬元,檢察官也查出,在陳朝威離開中工時,都已經歸入公司
帳戶,陳朝威分文未取,有關中工移轉民營的獎金,陳朝威一毛錢都沒有拿,根本沒有自
肥的問題。
既然查不到陳朝威有任何犯罪事實,檢察官理所當然對這件案子作出不起訴處分,但沈慶
京不服,向台灣高檢署提出再議,經過發回續查後,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台北地檢署再
次作出了不起訴處分。不過,沈慶京是否願意罷手?亦或是會再繼續聲請再議,努力戰到
最後一刻,那就不得而知了。
我看著這些司法訴狀,心中覺得有些好笑。我問陳朝威:「你離開中工都幾年啦?沈慶京
如果覺得你當年在中工時,有任何違法犯紀的行為,他當時就該告你呀!怎麼會一拖拖了
六、七年之後才興訟?你當年就算真的幹下了什麼偷雞摸狗的事,事過境遷,相關的證據
可能也早就滅失了。他現在告你,有什麼意義嗎?」
陳朝威苦笑:「我也不知道他為什麼會拖到現在才告我?可能是嚥不下那口氣吧!可能是
因為他最近比較空閒,所以才會想到要好好來對付我吧!但是,他這麼做是沒有意義的。
你想想看,我在國營事業幹了這麼多年,一向是過手財神,如果我真要使壞,真想貪些什
麼,今天我的日子不會過得這麼清苦。而且,如果我真的曾經心存歪念,你想,小沈會放
過我嗎?他可能任我繼續逍遙至今嗎?」
我想想,陳朝威說的,好像也有些道理。
看到了這些訴狀,我腦中突然靈光一閃,我問陳朝威:「我懂了!我懂了!你今年(九十
三年)二月間之所以會行文給台北市刑大,要他們給個說法,告訴你十年前報案被人跟蹤
事件的調查結果,就是衝著小沈來的,對不對?你被他一路告,告到自己火大了,所以也
反將他一軍,也要好好的整整他,對不對?」
對於我這麼聰明的分析,陳朝威並沒有正面答覆。他把雙手抌在後腦勺上,很悠閒的說:
「那是你猜的,我可沒這麼說。」
他頓了一下,說:「小沈告我的這幾件事,都是子虛烏有,我倒也不怕他。不過嘛…當年
,我被誰跟蹤?誰派人來跟蹤我?中工和中石化民營化的過程中,有沒有什麼見不得人的
事,這裡頭,可能還有很多文章可以做做。現在,台北地檢署重起爐灶重新調查,我看,
可能有人要緊張囉!」
說完,陳朝威忍不住得意的放聲大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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