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作股票的人 都支持服貿嗎??

作者: coober   2014-03-31 23:40:19
仔細專研一下你就會知道
真的問題在於同一項(4)iii的部分(就在上面說的那個條文下面)
我貼條文
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
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
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
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
約。
紅字的部分不需要商業據點 所以甚麼幾百萬帶多少人都省了
服務契約部分參照台灣派遣業者怎麼玩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紅字部分定義模糊
這部分另參考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
第六條 管理規範
四、為確保有關資格要求、資格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的
各項措施不構成不必要的服務貿易障礙,對於一方已作出
特定承諾的部門,該方應致力於確保上述措施:
(一)依據客觀及透明的標準,例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二)不得比為確保服務品質所必需的限度更難以負擔;
(三)如屬許可程序,則該程序本身不成?對服務提供的限
制。
五、一方可依其規定或其他經雙方同意的方式,認許另一方服
務提供者在該另一方已獲得的實績、經歷、許可、證明或
已滿足的資格要求。
六、在已就專業服務作出特定承諾的部門,一方應提供適當程
序,以驗證另一方專業人員的能力。
一樣很模糊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
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
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
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
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
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
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
進入臺灣
那服務契約一定三年期(三個月出境一次 只要期滿換不同公司再來玩一次)
  
這部分同樣可以參考台灣派遣業者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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