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yiewnil ()》之銘言:
: 我曾經寄信問金管會在blog上公開分析股票合不合法
: 金管會回函如下
: X先生, 您好:
: 有關 台端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回復如下:
: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係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
: 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
: 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次依同法第6條第1項,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
: 問業務,倘有未經許可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負同法第107條規定之刑事責任。所詢
: 於網路blog對投資人提供股票基本面分析,如僅從事證券投資之講習、教學或理財心得分
: 享,並未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含客觀上有導致對
: 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實質效果),則尚無涉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
: 務之情事。
: 二、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
: 有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前揭不法行為之構
: 成要件為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客觀上有散布留言或
: 不實資料之行為,因此網路blog言論需就行為人論述內容有無事實根據、是否具合理推論
: 依據、是否具煽動性或警告性及交易情形等相關因素,綜合研判其有無意圖影響股價而散
: 布流言或不實消息之情事。
: 三、至是否涉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有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意圖影響集中交易
: 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情,而應負投信投顧法第107條第1款或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
: 之刑事責任,係屬司法單位認事用法權責,應由法院依據個案具體情節予以認定。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敬上
: 簡單來說,沒有收取報酬就不會違反投顧法
: 但是!如果有意圖影響股價行為還是會違反證券交易法
: 那怎樣叫意圖影響股價呢?
: 這封回函他只有提到兩點,散布流言、散布不實資料
: 不過在金管會網站上還有一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問答集
: 裡面提到不得提進出價位、做多做空、目標價價差、支撐壓力點位
: 否則會會違反投顧法,但是如果是免費公開提這些訊息,我就不知道適不適用了
我認為,如果是「從嚴認定」,這並不是單單有無收取報酬的問題
從這份回覆內容來看,有無收取報酬比較直接相關的是投顧法的相關規定
但投顧法的範圍並沒有這麼小,有無執照也是要件之一,還有其他相關
所以這部分仍然有踏到紅線的疑慮
另外,是否有「意圖影響股價」這部分的認定,絕對是由主管機關與司法認定
這時就不是自己說有沒有可以解決的事情了
以在網路上的生態而言,基本上我相信如果沒有人檢舉
那麼主管機關是不會去理會的,畢竟這是拿大砲打小螞蟻的事情
但如果有心人想整人,或是當天心血來潮,投遞了個檢舉信件
這就很難說了,恐怕就會開始走入相關程序
先由主管機關認定有沒有違反相關法令,如果認為沒有,那就沒事
如果認為違反了,接著就是移送。
單以在ptt的情況,若真的走到移送,我相信被移送的人
應該也是可以全身而退,畢竟這兒的情況都是超小等級的奈米散戶為主
然而免不了的,勞民傷財、傷神費心(到法院,敢不請律師嗎?)
最後最可能的情況應該是不起訴或是換個緩起訴(態度良好)
只是,當真的跑過一次這樣子的流程,也被折騰個半死了
如果遇到比較....,誰敢保證一定可以不起訴或換得緩起訴
那麼真槍實彈在法院攻防下來,人沒死,心已死
就法論法
在這兒只單純提出標的,基本上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
如果有提到方向和價位,那麼就毛毛的了
(這也是為什麼個人我打死不提價位的原因)
ptt上什麼樣的人都有,誰知道會出什麼樣子的事情(我就忙過一回,累死人啊)
某種程度來說,我會希望板規要改一改,不然哪天出事情,真的沒玩沒了
只是不能提標的文,那麼板上的文章起碼要少一半
別忘了一點,還有所謂的連帶責任,這不是危言聳聽,也是大家都知道的
所以在第一線管理的板主,雖然不是直接相關
說實在誰也不敢保證一定會沒事情
只能說,這類的事,沒事都沒事,有事的話沒完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