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ank760417 (法蘭克)》之銘言:
: 公司法第241條內容為:「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
: 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一、超過票
: 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二、受領贈與之所得。前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準
: 用之。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
: 分為限。」
: 想請問的是說,是不是除了法定盈餘公積以外,還有資本公積的一部分可以當作股利
: 分配呢,因為我看群創的法定盈餘公積才23億(2014Q1),股本有990億左右,2014年怎
: 麼可以發放現金股利呢? 想請問大家,應該要怎麼看呢?
: 謝謝
因為你看錯科目
案 由 二:擬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謹 提請審議。(董事會提)
說 明:一、本公司擬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
得溢額之資本公積新台幣 1,266,944,445 元,按分配基準日股東名簿
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每股配發現金新台幣 0.14 元。
二、本案資本公積配發現金將併同股東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 0.01 元,
合計每股配發現金新台幣 0.15 元,現金配發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
捨去,配發不足 1 元之畸零款,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全權處理之。
現金股利分別來自於未分配盈餘和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並非
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因此並非受該條後段所述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