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rce (楓葉)》之銘言:
: 就理論上來說 完全可行 但會計師跟國稅局的業務量會增加 說明如下:
: 1.配息是公司拿出現金配給股東 保留盈餘減少
: 除息則是調整股價淨值比 以真實呈現配息後的狀況
: 配息但不除息 則會造成股價淨值比升高 而由市場自行調整
: 假如市場認為該股 股價淨值比不值那麼高 縱使不除息 依然會跌
: 但因為不除息的關係 參加者已取得真所得
: 不管之後漲跌 就是得課稅 完全合情合理
: *但是大前提是 金融市場必須非常自由且健全 財政部跟金管會業務量增加*
: 2.但是為了遏止在基準日前大量買進的投機炒作
: 47055的sidkawn提出按持有時間比例給息的想法
: 此法可行 因為比例關係 上市櫃公司沒發出去的錢可以回沖
: 會計上增設回沖科目 加回保留盈餘 股價淨值比也就不會完全衝高
: 而長此以往 上市櫃公司可能會滿手現金 不知如何處理
: 因此可訂定回沖金額的一定比例 作為犒賞員工的獎金
: *以上做法 乍看之下會因為發息部份的不完全 致使補充保費與未來長照保費的短收 因
: 此由各上市櫃公司發給員工的獎金中補足 所以不會有差 而影響最大的扣抵減半則不受影
: 響政府的稅收也可增加 只是會計師與國稅局的業務會增加*
: ps:1.網路報稅的情況下 只要修改程式即可
: 2.基準日到發息日近一個月 給會計師算出淨值 也不算苛求
: 3.政府要多拿錢 就得各部會多做事 合情合理
: 4.這全是基於人性本善與市場自由的前提下 才可能實現
我認為,這完全是不可行的。
1.沒有這麼做的必要,現在的制度就會計算除權息參考價了。之所以要算參考價,就是
因為這是個有漲跌幅限制的市場,計算參考價的目的,就是最有效率的發揮價格發現
功能,如果有漲跌幅限制又不調整交易基準價,那麼市場交易價格就常會因企業活動
而處於無效率的狀況。白話一點想,在除權息前一天買跟除權息當天買,本來就不應
該是一樣的價格,如果一樣的話,賣方不就賺死了?又可以原價賣又可以拿權息?
反過來說,如果公司今天做減資,那照同樣的邏輯交易基準價也不應該變高囉??
2.按時間比例給權息的想法,我認為會計上或許可行(因為會計科目上都是用總數的金額
計算),但實際上根本做不到。簡單舉個例子,3/1買了5張股票價格100元,7/1又買了
5張股票價格100元,公司公告8/1要除權息,如果我7/10號賣出股票,為了不影響我的
權益,不就必須向券商指定我要賣的是"7/1買的股票",而不是"3/1"的喔!?
這樣的難度就高了,如果要在這邊規定一定得要用"先進先出"計算,那融資可以指定
沖銷的不就又不公平?
3.承上,按時間比例給權息最大的問題有二,一是你戶頭持有的股票實際價值,會隨著
離除權息交易日越遠而越高,而越接近除權息交易日買的則實際價值越低,假若同樣
的股票用同樣價格買到,卻只是因為距離除權息交易日遠近而造成價值的差別,那也
是完全無法理解的一件事。況且問題二是"必須分戶計算每個戶頭持有的股數及持有時
間",要算這個,就必須定義"誰持有"、"持有天數",舉凡匯撥、標借、借券等凡是牽
涉到存券撥轉的情況都很難算,更別說如果是開證券支付憑單該怎麼算?
這麼做第一個累死的一定是股務跟集保公司,而且我想連投資人自己都很難算出來。
4.我看不懂需要回沖的問題..因為股票如果不是公司庫藏掉,就是在市場上的某個人手
上存在,你在除權息前的某一天賣掉,那就代表某個人買走,站在每股來看,不過就
是365的幾天屬於A、幾天屬於B的問題。而除權息時公司公告的可參與除權息股數、
除息金額或分配股數,都是固定的,所以應該不存在這種問題。
5.不太懂這跟金融市場自由、健全及人性本善有什麼關係?如果不想些奇怪的手段干預
交易價格,本來市場就會相當有效率且合理的去反應。
6.結論,如果不想看到除權息後價格變低,那麼最合理的方式就是取消漲跌幅限制,
這樣自然沒有需要計算參考價的必要,就像現在興櫃股票一樣,反正除權息時推薦券
商會自然從報價中去扣除(當然報價驅動的市場,跟上市櫃的委託單驅動有點不一樣),
以上一點想法。